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經典案例66題匯總
案例1
讀小學的趙勇在市教委組織的兒童繪畫比賽中獲得了一等獎。市教委下屬的一家美術雜志社聞訊后即來信表示,他們將出一期兒童作品?Mw勇能寄來幾幅作品供他們挑選。趙勇的父親趙量收信后給雜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沒有回音。第二年6月,趙量在該雜志社的期刊上發現有趙勇的兩幅作品但沒有給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雜志社,質問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選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該雜志社稱,趙勇年僅8歲,還是未成年人,還不能享有著作權,因此沒必要署名;雜志社發表趙勇的作品是教委對其成績的肯定,沒有必要支付稿酬。
[問題]
1.根據我國法律,趙勇是否有署名的權利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2.雜志社發表趙勇作品的行為是否為教委對趙勇成績的肯定?
案例2: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法律關系
張某去年只有17歲,在本鎮的啤酒廠做臨時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為了上班方便,張某在鎮里租了一間房。7月份,張某未經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錢從李某處買一臺舊彩電,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強烈反對,但李某還是買了下來。同年10月,張某因患精神分裂癥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隨后,其父找到李某,認為他們之間的買賣無效,要求李某返還錢款,拿走彩電。
[問題]
1.此買賣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案例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后果的承擔
付某7歲的兒子小強平時非常淘氣,經常用石頭砸別人的窗戶,攀摘樹木花草等。一日,當小強在馬路邊玩耍時,遇見有人用三輪車拉著鏡子。鄰居蕭某見狀說:“你有本事把那個鏡子砸碎,算你厲害!毙娐犕戤敿淳湍闷鹗^砸過去,結果致使價值400多元的鏡子被砸碎。事后,鏡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賠償,付某支付了相當的價款。但隨即得知小強乃蕭某唆使,便要蕭某賠償。蕭某說,自家小孩調皮惹禍當然由自己負責,以此拒絕賠償。
[問題]
1.小強平時砸壞的東西應由誰賠償?為什么?
2.鏡子的損失最后應由誰來承擔?
案例4:監護人的順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經人介紹與喪偶的劉某結婚,但他們的婚事一直遭到劉某兒子小劉的反對。1998年,劉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無效,生病期間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劉提出要擔任父親的監護人,保管父親的所有財產,并要以其父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周某離婚。
[問題]
1.劉某的財產應該由誰來保管?
2.小劉提起的訴訟,法院是否應予以受理?
案例5:宣告失蹤
原告,錢某,女;被告,王某,男。錢某與王某于1987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來后,經常整天在外吃喝玩樂,甚至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關系,對錢某母女不盡任何家庭義務。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沒有回來,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聯系。1996年4月,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案件審理期間,王某經公告傳喚仍未到庭參加訴訟。
[問題]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為失蹤人?
2.法院應否判決錢某與王某離婚?
案例6: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農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國打工時在途中遇海難失蹤,從此查無音訊。1996年其妻胡某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兒田燕一直身體不好,家中又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給田燕治療,1997年胡某將田燕送給膝下無子的鄰村姚某收養,并辦理了合法的手續。1998年,失蹤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隨即撤銷了對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與胡某恢復夫妻關系,并提出田燕的收養未征得他的同意,違反我國《收養法》,是無效的,要求撤銷收養合同。姚某與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訴至法院。
[問題]
1.田某與胡某間的夫妻關系是否還存在?
2.田燕的送養是否有效?
案例7: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李某的父親生前是一個集郵愛好者,去世時還留有幾本郵票。李某對郵票從不感興趣,在后來的幾次搬家中他都覺得這些郵票不好處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劉某來吃飯,無意間發現了這幾本郵票,劉某也是一集郵愛好者,他隨即表示愿意全部購買,最后以5000元的價格將郵票全部拿走,李某對這一價格也比較滿意。事過不久,李某從父親生前的一朋友處得知,他父親所留的郵票中,有5張相當珍貴,可能每張都值5000元;同時另一同事告訴他,劉某正在尋找買主。李某立即找到劉某,要求退還劉某的5000元錢。取回郵票,但劉某堅決不同意。雙方協商不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合同,返還郵票。
[問題]
1.李某與劉某間買賣郵票的行為的效力如何?
2.法院應如何對待李某的請求
案例8:受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陳某承包的鎮辦拉絲廠的電線,是鎮供電站專門拉的一條單線,為此電站站長經常以查電為由來廠里吃飯,每次陳某都十分客氣。1994年7月,站長的弟弟吳某突然拉來一卡車西瓜,要求陳某買下。陳某聲稱已經給工人發過降溫費,而且也用不了這么多西瓜,當場表示拒絕。但是當晚廠里的電就被停掉,電站站長告知陳某線路需要檢修。第二天,吳某再次將西瓜拉來,并說只要陳某買下西瓜,電就可以送上。陳某無奈,只得以高于市場的價格買下全部西瓜。當晚電也真的就來了。事后陳某越想越生氣但不知如何是好。
[問題]
1.吳某的行為是否屬于脅迫?
2.陳某應怎樣救濟自己遭到損害的合法權益?
案例9: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
李某受單位委派到某國考察,王某聽說后委托李某代買一種該國產的名貴藥材。李某考察歸來后將所買的價值1500元的藥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兒子告訴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這藥本來就是給他治病的,現在父親已不在,藥也就不要了,請李某自己處理。李某非常生氣,認為不管王某是否活著,這藥王家都應該收下。
[問題]
1.李某的行為的法律后果到底應由誰來承擔?
2.藥是否應由王家出錢買下?為什么?
案例10
1997年10月,某書畫裝裱店與著名書法家趙某簽訂了一份委托書法作品創作合同。雙方約定,趙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裝裱店20副對聯作品,裝裱店支付趙某5000元報酬。1997年12月,趙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傷,不能創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兒子代為書寫了全部對聯,以此交付裝旅店,裝裱店支付了全部報酬。但是不久裝旅店感到作品風格與趙某不同,遂請專家作鑒定,結果發現屬他人作品。
[問題]
1.趙某能否委托他的兒子代理其創作?
2.趙某兒子的行為是否屬于無權代理?
案例11
A為一機械廠的采購員,經常在全國各地出差。Y是其鄰居,平時以采擷山藥為生。198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貴草藥,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將草藥帶去賣掉,據說上海這種草藥的價錢較高。A卻將草藥帶到鄰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親B是一名老中醫,他看了之后請A將草藥賣于他,并表示愿給A 200元的好處費。結果A以低于上海市場將近500元的價格把草藥賣給了B。雙方還約定,如果事后Y來此處打聽這種草藥的市場價格,B就說此草藥現在已經大跌價,在上海也不值錢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來看病的Y的一個遠房親戚聽見,不久就告訴了Y。Y遂要求A和B賠償自己的損失。
[問題]
1.A的代理行為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行為?
2.Y是否有權要求A和B兩人賠償?為什么?
案例12
王某與華某(女)于1982年結婚。1995年王某的父親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喪回家,將父親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將變賣房屋的18000元錢,連同父親遺留的5000元錢一起以自己的名義存入銀行。1997年,夫婦倆想在家鄉開飯館,華某主張租房,而王某則想買房,最后兩人決定讓劉某先給他們租三間房,如果有價格合適的房再通知他們。劉某得知一家飯館正好要出賣,價錢也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劉某沒有通知王某夫婦就自己墊付2萬元錢以王某的名義先買了下來。知道此事華某堅決反對,認為劉某的行為沒有得到他們的授權,應由他自己承擔后果;但是王某卻同意,并從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錢匯給劉某,并委托劉某以他的名義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夫婦倆回家經營飯館一年后,由于兩人關系惡化,王某提出離婚。華某同意離婚,但主張房屋應有其一半產權。
[問題]
1.劉某的行為是否屬于無權代理?其效力對華某最終是否有效?
2.該房屋華某是否享有產權?
案例13
南昌建筑安裝公司從鄰省的安電設備制造廠購進了2000只電源開關,但回來一檢測,發現有l/3質量不合格。經雙方協商,安電制造廠同意全部退貨。但是南昌建筑安裝公司卻一直沒有收到2000只電源開關的退貨款,幾經催討都沒有結果,于是安裝公司以安電設備制造廠為被告向法院起訴。但此時安電制造廠已經被另一省的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所兼并,成為其一個生產分廠。原制造廠領導以制造廠已經不存在為由,拒絕歸還欠款;而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認為,此債務屬原制造廠,與公司業務沒有任何關系,也拒絕承擔責任。
[問題]
1.此債務應該由誰來承擔?
2.南昌建筑安裝公司應該以誰為被告?
案例14
陳某與王某是夫婦,1992年,陳某辭職開辦了一家個體服裝店。但陳某開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對,所以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陳某開店的一切責任自負,雙方的各自收入歸個人支配。陳某在經營中效益時好時壞,但王某從不過問。陳某開店后并沒有與王某分伙,她也經常以營業收入為家中購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兩人的收入的確各自保管。1994年,陳某由于幾次進貨失誤,造成商品嚴重積壓,并欠下8萬多元的債務。1995年初,債主紛紛前來討債,陳某將全部貨物及自己的存款還債,結果仍欠林某2萬多元。林某因向陳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訴,請求以王某的存款償還。法院經查實,王某在銀行有5萬元的存款。
[問題]
1.我國《民法通則》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有何規定?
2.林某是否有權請求王某償還陳某所欠的債務?
案例15
許成的曾祖父為清朝一官員,本留有很多家產,后經幾次戰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許成手上僅遺留下宅院一處。1984年,許成因舉家搬遷到縣城居住,將宅院以1500元賣給侯田。1990年,由于修建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遷古宅。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廳地面石磚時挖出一壇清乾隆年間的銀元寶,共55錠。許成聞訊后立即找到侯田,稱此元寶乃其曾祖父所埋,應歸還給他。侯田則稱,此房他已買下,是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東西當然應歸他所有。許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侯田歸還元寶,同時許成還提供證據表明此房確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證明元寶也為其曾祖父所埋。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有人提出,這些元寶屬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一律歸國家所有。
案例16
胡某有兩層樓房一幢,二層于1993年租給其內侄李某夫婦居住。1995年胡某考慮到自己年老多病,身邊又沒有其他親人,遂與李某簽合同約定,以李某對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為條件,胡某將在房產證書上把李某列為共有人。1995年底,胡某到房產部門更改登記,將李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欄,房產部門據此重新更換了房產證。但是,自李某夫婦被列為共有人之后,他們對胡某的態度越來越差,開始經常與胡某爭吵,1997年10月的一天,李某甚至將胡某趕出家門。胡某為此極度痛苦,后悔萬分。后在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消李某的樓房共有人的資格。
[問題]
1.胡某與李某之間的協議屬于什么合同?這種法律行為是什么性質的法律行為?
2.法院應該怎樣判決?
案例17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單位決定派他到加拿大學習兩年,因辦理出國手續一時錢不夠用,遂向朋友張某借款3萬元,并立字據約定胡某在出國前將錢還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國,都一直沒有還錢。此前張某雖然經常來看望胡某,但也對錢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國外兩年與張某也有過聯系,但都沒有說錢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國。1990年10月張某因買房急需用錢,找到胡某,胡某當即表示,全部錢款月底還清,并在原來的字據上對此作了注明。11月5日,當張某再次來找胡某要錢時,胡某卻稱,他的一個律師朋友說他們之間的債務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可以不用還了。張某氣憤至極,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胡某償還3萬元的本金和利息。
[問題]
1.胡某對王某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否已經屆滿?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據上對月底還錢作注明的行為有何種效力?
3.張某能否通過訴訟要回胡某所欠的錢?
案例18
1992年3月,農民某甲與某肉聯廠約定:由肉聯廠將其所有的兩頭黃牛宰殺后,凈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價格進行結算;牛頭、牛皮、牛下水歸肉聯廠,再由某甲付宰殺費40元。在宰殺過程中,肉聯廠屠宰工人在其中一頭牛的下水中發現牛黃70克。肉聯廠將這些牛黃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認為牛黃應當歸其所有,遂向肉聯廠索取賣牛黃所得的2800元價款。肉聯廠認為牛黃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約定是歸肉聯廠的,因此拒絕給某甲該款。雙方發生糾紛。
[問題]
1.兩頭牛的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給了肉聯廠?
2.牛黃應歸誰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據是什么?
案例19
某甲和某乙是同村農民,因某甲家里蓋房的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購其所有的三根木料。雙方約定,某甲以600元價款買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某甲當場向某乙支付了300元,并說明,等到第二天將余款300元帶來付清,并將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測風云,當天晚上山洪暴發,將存放于某乙院內的三根木料沖走。第二天,某甲帶著300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則說,昨天買賣已經成交了,而且你已經給了300元,木料已歸你了。為此雙方發生糾紛,某甲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乙交付木料。
[問題]
1.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權是否已經發生轉移?
2.本案中木料損失的風險應由誰負擔?
案例20
趙某與錢某是夫妻關系,雙方于1994年購買了一塊日本產的豪華手表,價值1萬元。后因二人產生家庭矛盾,錢某未經趙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孫某協商以1.1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孫某。孫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時大意將手表丟失。手表被周某撿到,并以8000元的價格賣給了鄰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該表時被孫某發現,并就手表的歸屬發生了沖突。
[問題]
1.孫某能否取得該表的所有權?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該表的所有權?為什么?
案例21
老張有平房三間,1986年7月,老張去世,未留遺囑。老張的兩個兒子張三和張四各繼承一間半,并將三間房屋重新間隔,在房屋中間以木板隔開,各住一間半。1989年7月,張三單位分給張三一套兩室一廳的住房,張三遂欲將自己的一間半房賣掉。張四表示愿意以1.5萬元買張三的一間半平房,但張三認為價格低,不同意賣。李四表示愿意以2萬元價格買該房,張三于是同李四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到有關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張四因此起訴到法院,訴稱該房屋為兄弟二人共有,哥哥張三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將一間半房屋賣給他人,侵犯了其所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問題]
1、張三與張四對本案涉及的一間半房屋是否為共同所有?如果是,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如果不是,為什么?
2.假設張三和張四在繼承后均未住進該房屋,該房屋保持其父在世時之原樣,那么,張三在這種情況下欲賣自己的一間半房屋應如何辦理?要受到什么限制?
案例22
某甲于1993年以10萬元的價格買下了本市明光小區的一套住房,后因房價上漲,某甲想把這套住房賣掉,自己搬到郊區居住。1995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過該房后,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某乙以12萬元的價格購買某甲的住房。但由于某乙手頭暫時沒有足夠的資金,雙方沒有馬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1995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15萬元的價格買下某甲的住房,某甲為錢所動,當即與某丙簽訂了另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在某丙交付15萬元現金之后,雙方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后某乙籌集到足夠的資金時,發現了這一情況,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某甲與某丙之間的買賣行為無效。
[問題]
1.某乙與某丙之間,誰取得標的房屋的所有權?
2.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如何補救?
案例23
某縣水泥廠和服裝廠達成一份聯營協議,約定由服裝廠向水泥廠注入資金200萬元,水泥廠每年支付給服裝廠利潤20萬元,兩年后歸還服裝廠的出資,并且服裝廠的利潤分配不受水泥廠盈虧的影響。協議達成后,為保證水泥廠能正常履行協議,水泥廠請當地化肥廠以其自有廠房向服裝廠提供抵押擔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了抵押登記。
[問題]
1.抵押權是否已成立?為什么?
2.如果化肥廠明知聯營協議有問題仍提供抵押擔保,應承擔什么責任?
案例24
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當地工商銀行申請貸款,工商銀行要求其提供擔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為抵押物。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銀行工作人員的疏忽,雙方并未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問題]
1.房屋抵押權是否已生效?為什么?
2、如果房屋抵押權尚未生效,工商銀行應采取什么補救措施?
案例25
小陳為向當地建設銀行申請個人消費貸款,用其所有的一輛夏利轎車作抵押,該車價值15萬元。借款合同簽訂當日,雙方就該車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后小陳在駕車外出途中,被一輛貨車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車嚴重損壞,價值減至9萬元。經查,造成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在貨車司機。此外,貨車司機已準備賠償小陳經濟損失5萬元。
[問題]
1.如果建設銀行要求小陳另外提供擔保,以確保其到期還本付息,這種要求是否合理?
2.對于賠償費5萬元,建設銀行能否用其作為擔保?為什么?
案例26
1994年8月20日。某彩電廠與某倉儲公司簽訂了一份彩電倉儲保管合同,由侖儲公司負責保管彩電廠的500臺彩電,彩電廠一次性給付保管費5000元。不久、因倉儲公司職員管理不慎,引起火災,使得庫房被焚毀。據查,火災發生后。某彩電廠的500臺彩電全被焚毀。該種型號彩電的成本價為每臺1800元,出廠價為每臺2000元,而且,這500臺被焚毀的彩電都早已與其他銷售單位訂立了銷售合同,只等發貨。火災發生之后,彩電廠為了維護其廠家信譽,按合同約定,付給其他購買單位貨款總額5%的違約金。損害發生后,彩電廠與倉儲公司就損害賠償問題進行了多次協商,均因雙方對損害賠償數額分歧太大不歡而散。同年11月,某彩電廠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倉儲公司賠償其全部損失。
[問題]
1.什么是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2.倉儲公司應該賠償彩電廠哪些損失?
案例27
1996年8月,嚴某攜帶一臺收音機到某維修部修理,并約好一周后交費取貨。一周后,嚴某來取收音機,維修部讓嚴某交修理費20元,嚴某認為收費太高,雙方協商不成,嚴某只好說:“要不這樣,我還有一臺電視機要修,一起給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費!闭l知嚴某拿來電視機,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揚言要扣下其電視機。因為收音機沒人買,但舊電視還是有銷路的。嚴某無奈,只好向法院起訴。
[問題]
1.修理部扣留電視機的行為是否合法?
2.留置權有哪些成立要件?
案例28
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魚塘,經過精心飼養經營,收成看好。就在魚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際,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兩個兒子都在外地工作,無力照管魚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動擔負起照管魚塘的任務,并組織人員將魚打撈上市出賣,獲得收益4萬元,其中,應向村里上繳1萬元,李某組織人員打撈出賣魚所花費勞務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共計2000元,F李某要求王某的繼承人支付2000元費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萬元款項。
[問題]
1.公民李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案例29
劉某,以放牧為生,某日突然發現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頭大黃公牛,周圍的人也無人詢問此牛。幾天后,其妻勸劉某將此牛賣掉。以免惹出麻煩,劉某便以自己的牛為名,去村委會開出證明,到市場上將牛以1200元的價格出賣給鄰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發現,便要求王某返還。王某稱牛是從劉某處買的,并有證明為據,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劉某,要求其返還賣牛所得的1200元。劉某認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揀的,而是自己跑來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擔責任。李某只好訴到法院,要求劉某返還賣牛所得1200元。
[問題]
1.劉某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的行為?
2、法院是否應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30
1995年3月,王某因經營需要,向胡某借款4萬元并訂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還款期為兩年,丁某為王某還款的保證人。1996年4月,王某還給胡某2萬元。1996年6月,王某因急需資金,又向胡某借款4萬元,并約定與前次未還借款到期一并還清,雙方均未告知丁某。兩年期滿,王某無力償還所欠6萬元欠款。因此,胡某請求丁某償還借款。
[問題]
1.丁某是否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2.丁某應償還多少借款?
3.丁某償還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償?
案例31
甲公司與乙公司于1996年10月簽訂一買賣鋼材的合同,總價值13萬元,并約定甲公司于1996年12月前交付貨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
2.5萬元的定金。合同簽訂后,鋼材價格急劇上漲,甲公司受利益驅動,雖經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滿仍未交貨。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還定金。
[問題]
1.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是否有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請求返還多少金額?
案例32
甲廠因急需柴油,與乙廠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雙方商定,乙廠在一個月內籌集0號或10號柴油10噸供給甲廠,每噸單價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廠按合同約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廠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約定向甲廠發運了0號柴油10噸。因當時氣溫下降,0號柴油無法投入使用,故甲廠要求乙廠改供10號柴油或者退貨。乙廠認為其所供0號柴油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合同規定,既不應換貨,也無貨可換;同時要求甲廠依約支付貨款,不能退貨。
[問題]
1.本合同所生之債是簡單之債還是選擇之債?為什么?
2.甲廠要求乙廠換貨或退貨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案例33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價值50萬元的彩電。合同約定,甲公司先預付20萬元貨款,其余30萬元貨款在提貨后三個月內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但未約定保證范圍。提貨一個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將30萬元債務轉移給尚欠其30萬元貨款的丁公司。對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債務清償期屆滿時,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償還30萬元貨款及利息,而丁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查處,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賬戶被凍結。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將其債務轉讓給丁公司,遂以此為由拒絕承擔責任。雙方為此發生爭議,乙公司訴至法院。
[問題]
1.丙公司保證擔保的范圍應如何確定?
2.甲公司轉讓債務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3.丙公司是否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為什么?
案例34
張某系甲商貿公司員工,曾長期代表甲商貿公司充當采購員與乙家電生產廠家進行購銷家電活動。1998年3月,張某因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被甲商貿公司開除。但是,甲商貿公司并未收回給張某開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紹信和授權委托書。張某憑此介紹信以甲公司的名義又與乙家電廠家簽訂了10萬元的家電購買合同,并約定在交貨后一個月內付款。乙家電廠家在與張某簽訂合同時,并未得知張某已被開除一事。乙家電廠家在向張某交貨一個月后,張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電廠家于是向甲商貿公司要求支付10萬元貨款,甲商貿公司以張某已被開除與其無關為由拒絕支付,雙方發生爭執。
[問題]
1.張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
2.甲商貿公司是否應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
案例35
甲汽車銷售公司與乙汽車制造公司簽訂了一份轎車買賣合同。由于甲公司的業務員丁某對汽車型號不太熟悉,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將甲公司原先想買的B型號轎車寫成了A型號轎車。雖然乙公司提供的型號不是甲公司原想購買的B型號轎車,但A型號轎車銷量也不錯。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貨并支付了貨款。
[問題]
1.丁某的行為屬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貨款后是否還能行使撤銷權?
案例36
甲公司向乙商業銀行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合同期滿后,由于甲公司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貨款20萬元,甲公司不積極向丙公司主張支付貨款。為此,乙商業銀行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執行丙公司的財產,以償還甲公司的借款。
[問題]
1.法院是否應支持乙商業銀行的請求?
2.若乙商業銀行行使代位權花費3000元必要費用,此費用應由誰承擔?
案例37
甲集團公司準備建一棟辦公大樓,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況后。就向甲公司發出一份詳細的書面要約,并在要約中注明:“請貴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復,否則該要約將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發出承諾,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復。
[問題]
1.若乙公司發出要約后想撤銷該要約,其是否能行使撤銷權?
2.甲公司發出的承諾屬于什么性質?
案例38
劉某和王某是同村農民,劉某因無耕牛便向王某借用一頭公牛耕地。在借用過程中,雙方達成買賣該公牛的合同。合同約定,劉某以1200元的價格購買該耕牛,在支付價款前,所有權仍屬于王某。
[問題]
1.該合同關于王某保留所有權的約定是否有效?
2.該合同的生效時間如何確定?
案例39
甲商場與乙家電廠簽訂了一份買賣彩電的合同。合同約定,甲商場向乙家電廠購買2000臺彩電,每臺價格2000元,共計400萬元,合同生效后一個月內交付,交付地點為甲商場所在地。不料,在運輸過程中遇山洪暴發,彩電進水大部分被損,損失達300萬元。
[問題]
1.彩電受損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場原因導致延期交付而遭遇的,此損失風險應由誰承擔?
案例40
1990年,李某作為承祖人與房主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王某私房兩居室,期限為15年,租金每月300元。以后數次變更租金,至1996年,租金為每月1000元。1996年9月21日,王某因兒子出國,急需用錢,便與孫某簽訂借款協議,以兩居室作抵押,借款20萬元。王某到期未能還款,又與孫某協商將房屋作價20萬元,沖抵債務,王某即通知李某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此后,孫某通知李某,該房屋已歸其所有,要求李某騰房。李某以無房可租為由,要求繼續租賃。雙方發生分歧,而訴至法院。
[問題]
1.原租賃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2.為什么王某沖抵債務時要通知李某?有何法律依據?
案例41
1992年,上海某無線電廠使用國際融資租賃方式,經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擔保,從日本三菱集團租進一套全新單放機磁頭生產線。購買該生產線連同技術專利費共計2億日元。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五年,從第二年開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包括九次分期支付的價款、貸款利息及租賃手續費等。租金支付采取產品返銷方式。租賃期滿,以100日元象征性作價方式把設備所有權轉歸上海某無線電廠。由于上海某無線電廠圓滿完成了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最后在五年的祖賃期滿后,無線電廠向日本三菱集團象征性地支什了100日元后,取得了該套單放機磁頭生產線的所有權。
[問題]
1.什么是融資租賃?
2.本案中的融資租賃合同有何特殊之處?
案例42
徐梅從北京某著名大學畢業后,經過申請獲得美國哈佛大學的錄取通知書,但沒有得到全額獎學金。正在她為學費發愁之際,早年移居美國的伯父徐強通過電子郵件表示:如果徐梅能夠順利完成學業;取得碩士學位,他將向徐梅提供所有的學習生活費用。徐梅表示同意,于是赴美讀書。不久其伯父去世,遺產由其女徐麗莎繼承。臨終前,徐強吩咐其女按時用自己在中國大陸合資企業中的收益支付徐梅在美期間的學習生活費用。但徐麗莎拒絕支付。徐梅向中國法院起訴,要求徐麗莎按時支付有關費用。
[問題]
1.徐梅與其伯父之間的贈與合同從何時起生效?
2.本案中徐梅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43
1998年中秋節前,北京某商場從廣州訂購了價格不等的月餅5000盒,準備充實節日市場,創銷售、盈利新記錄。9月16日,某商場在廣州火車站辦理托運事宜,運費為7925元,廣州火車站當日承運,運期為8天,預計24日可以抵達北京火車站。后因中途耽擱,該貨物延期10天,即于10月3日才到達北京火車站。因中秋節已過,某商場月餅銷量驟減,尚有大量積壓,損失近4萬元。某商場要求承運部門賠償經濟損失58000元,但承運部門只同意給付逾期違約金。為此雙方訴至法院。
[問題]
1.逾期交貨,承運人應承擔什么責任?
2.本案中,某商場的請求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嗎?為什么?
案例44
周女士是一位保齡球愛好者,而且酷愛寵物貓。一天,她去打球,順便把貓也帶上,由于球館不讓帶寵物,于是她將貓用外衣包好帶進館中,然后將衣物和貓一起放在存物柜中鎖好。打完球后,發現衣物和貓都不見了。周女士找球館經理理論,要求賠償,雙方意見相左,話不投機。周女士一氣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球館賠償衣物及寵物貓的損失共計8500元。
[問題]
1.球館應不應該賠償周女士的衣物損失?為什么?
2.球館應不應該賠償周女士的寵物貓的損失?為什么?
案例45
1991年5月,某畫店與著名畫家李某簽訂了一份委托作品創作合同。合同規定,1992年10月以前李某應交給該畫店10幅山水畫新作,報酬為3萬元。1992年9月,李某將其所畫作品交付畫店,并領取報酬3萬元。1993年1月,該畫店舉辦一次大規模的畫展,將李某的10幅作品全部展出,畫展獲得巨大成功。李某得知后提出異議,認為畫店未經他的同意擅自展出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權。與此同時,畫店又將該10幅畫連同其他作品結集出版。
[問題]
1.畫店未經李某同意將李某作品展出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權利?為什么?
2.畫店將該10幅畫連同其他作品結集出版的行為有無法律依據?
案例46
周大偉、劉國慶為某設計院的設計人員。1997年2月,該設計院受某大學的委托,為該大學設計即將投入使用的圖書館大樓的前廳壁畫。設計院接受了這一任務后,即委派周大偉、劉國慶負責此項設計任務。1997年5月,尚未完成設計的周大偉因個人原因調離本市,余下的設計任務由劉國慶負責完成。1997年年底,周大偉將其參與設計的草圖以個人名義發表在《設計作品精選》雜志上。1998年4月,設計完成后,該大學向設計院支付了報酬,設計院亦向劉國慶頒發了一定數額的獎金。設計院以單位的名義將此設計編入《設計院十年成就》,為此劉國慶向設計院提出異議。
[問題]
1.周大偉是否有權以個人名義發表設計草圖?為什么?
2.劉國慶向設計院提出異議是否有法律依據?
案例47
南山市有A、B兩家釀酒廠。A廠歷史悠久,憑借其獨特的釀酒工藝,生產出酒味純正且物美價廉的“北湖”白酒。該酒投放市場后,深受本地顧客喜愛,并遠銷其他省市。B廠見“北湖”白酒如此受歡迎,也將自己廠生產的白酒使用“北湖”商標,立刻銷售量大增,當月獲利潤50萬元。B廠領導欣喜之余,聽說A廠的“北湖”白酒并未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于是立即向工商局提出了商標注冊申請,并獲批準。A廠聞訊后,氣憤至極,遂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以“南山”作為其所生產的白酒商標,其申請被工商局駁回。
[問題]
1.A廠是否可以主張B廠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為什么?
2.A廠申請商標注冊被駁回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48
A、B兩家工廠均系某省生產化妝品的廠家。1995年8月,A廠研制出一種新型的美白產品,能迅速淡去面部色素,使皮膚在短期內達到增白的效果。產品投放市場后,深得女性朋友的喜愛。1996年5月,A廠向商標局提出“美凈”商標注冊申請,但被告知10日前已有B廠為其所生產的美白,潤膚露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美凈”商標的申請。A廠稱B廠是于1996年1月才開始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把“美凈”商標專用權授予A廠。
[問題]
1.商標局應將商標專用權授予哪個工廠?
2.如果A廠與B廠同一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商標權應授予誰?
案例49
1989年,某研究院與某工廠口頭協商決定研制一種多功能家用爐具,為此該企業專門派出兩名工人代表協助研究院的研究人員共同完成設計任務。在設計過程中,廠方工人代表主要負責整理圖紙及維修設施等后勤工作,研究院主要負責技術開發與繪制圖紙。1991年1月,經過雙方人員的共同努力,完成了該爐具的設計工作。1991年6月,廠方單方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實用新型專利,而研究院認為,該項發明主要由本院設計人員完成,應由研究院為申請人,廠方無權申請專利。后該廠工程師趙某利用業余時間照原樣裝了一個在家中使用,研究院得知后主張趙某侵犯了其專利權。
[問題]
1.本案中的專利申請權應屬于誰?
2.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為什么?
案例50
李明達為某機關退休干部,其妻早逝,獨生子李立軍于1990年結婚,與父親同往。1992年1月,李明達經人介紹,與喪偶女工劉麗英登記結婚,婚后即搬去劉麗英處共同生活。劉麗英無子女,只有一妹妹劉麗娜(離婚)與其二人共住。1999年1月2日、劉麗娜回家時發現李明達夫婦煤氣中毒,送往醫院途中,李明達死亡,劉麗英也終因搶救無效死于翌日凌晨。整理遺物時發現李明達夫婦留有存款30000元,現李立軍要求繼承全部遺產,劉麗娜提出異議。
[問題]
1.本案中的遺產應如何分配?為什么?
2.如劉麗娜回家時李明達夫婦均已死亡,且無法確知二人的死亡時間,遺產應如何分配?
案例51
趙偉光系某公司經理,其妻王某長期病休在家,夫婦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兒子趙宏于1990年與本廠職工王英結婚,婚后生有一子趙小剛。趙宏于1992年因車禍喪生。女兒趙娟未婚,與父母同住。趙偉光因工作關系經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結識當地女青年錢某,次年錢某為趙偉光生一子趙揚,趙揚一直隨同母親生活。1999年5月趙偉光因車禍意外死亡,經查留有現金10萬元,銀行存款10萬元。趙偉光生前沒有遺囑,現其家人因繼承份額發生糾紛。
[問題]
1.錢某提出趙揚為趙偉光的親生兒子,亦有權繼承趙偉光的遺產份額,她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2.趙宏的妻子主張代位繼承趙宏的應繼份額,她的主張是否成立?
案例52
劉子英為某國有企業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于一女,均由劉子英扶養長大。長子周進于1991年與王月結婚,生有一子周玉,周進于1993年因病去世,王月傷心之余,決定不再婚,專心照顧兒子及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女兒周紅甚得母親喜愛,現在美國留學。1998年2月劉子英因臟臟病突發被王月送往醫院,雖經數月的細心照料及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于四個月后死亡。在其遺產繼承問題上,遠在美國的周紅來電話稱,劉子英死前曾打電話給她說,其死后全部遺產由周紅繼承。
[問題]
1.劉子英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2.王月現要求作為繼承人繼承劉子英的遺產,她的要求是否合理?
3.本案中周玉是否享有繼承權?為什么?
案例53
葉廣勝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獨自將兩個兒子扶養成人。大兒子葉軍高中畢業后,去南方打工并在當地結婚,與家中甚少來往。小兒子葉偉在家務農,結婚后與年事已高的父親同住?紤]到大兒子經濟條件較好,小兒子夫婦又如此孝順,葉老漢于1995年寫下一份遺囑,自己的三間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兒子葉偉繼承。到1997年,葉偉夫妻經朋友介紹去省城當臨時工,并暫定居省城。葉老漢在一次中風后因無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由村里負責葉老漢的生養死葬,葉老漢死后,其所有的三間瓦房歸村委會所有。此后,村里專門派人照顧直至他兩年后病故,并為其辦理了后事。在辦理后事時發現了葉老漢的l萬元的存折。后村委會依約定占有了他的三間房屋。葉老漢的兩個兒子對此提出異議。
[問題]
1.葉老漢生前所立遺囑是否有效?葉老漢的三間房屋應歸誰所有?
2。葉老漢的1萬元存款應如何處理?
案例54
張富與妻子在農村務農,獨生兒子張利志已婚,與妻子楊靜及小孫子小寶住在城里。1998年2月,恰逢農閑時節,張利志夫婦經商議,決定開車把父母從鄉下接來小住數月,順便也可幫忙照看其子小寶。不料在返鄉途中,剛拿到駕照的張利志缺乏經驗,不慎將車開下懸崖,待發現時三人全部喪生。張富夫婦聽到消息后,傷心欲絕,于是草草變賣了張利志夫婦留有的全部財產加上存款合計4萬元,F楊靜惟一的姐姐楊寧提出,她也是楊靜的繼承人,要求繼承部分遺產。
[問題]
1.請問如何確定本案當事人的死亡順序?
2.此案遺產應作如何處理?
案例55
劉天順老伴去世早,膝下無子女。因考慮其身體欠佳,其兄劉天德經常讓自己的兒子劉二和女兒劉蘭照顧劉天順的生活。劉天順很是感動,就立下親筆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在死后由侄兒、侄女平分。1996年,劉天德患肝癌死后,劉二便很少來照顧劉天順,倒是劉蘭一直關心他的生活,為他洗衣做飯。劉天順覺得劉蘭為他付出那么多,應多分些財產,于是親自到公證機關立下公證遺囑,明確表示除了家中的電視機在其死后歸劉二所有外,其他財產均由劉蘭繼承。劉二得知后,從此再不登門,見到劉天順也不理睬,見到劉蘭更是怒目而視。后劉天順病危住院,劉二也未曾探望過,彌留之際,劉天順當著醫生、護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遺產均由劉蘭繼承。劉二得知此事,不屑一顧,反而領著妻兒去外地游玩,三個月后返回,要求拿回應歸他所有的電視機。
[問題]
1.請問,本案中哪個遺囑是有效遺囑?應按哪個遺囑執行?
2.劉二是否有權拿回電視機?
案例56
邵軍為某村村民,父母早亡,由其姐姐邵紅撫養長大。因其家中貧窮,姐姐邵紅一直沒有結婚,二人相依為命。1991年,姐姐把多年積攢的錢拿出來讓邵軍承包了村里的荒山種植果樹,承包期為20年。經過幾年的經營,果園收益不錯,年逾40的邵軍才與鄰村女青年劉玉蘭結婚,但二人一直沒有孩子。1997年以來,邵軍經常感到胃部劇痛,預感不久于人世,遂瞞著家人去公證機關立下一份公證遺囑,存款3萬元在其死后由姐姐邵紅繼承,作為多年養育的報答,而未到期的果園承包權和家中其他財物由妻子繼承。1998年12月,邵軍因胃痛被劉玉蘭送入醫院,已是胃癌晚期,一個月后,邵軍死亡。此時劉玉蘭才發現已有四個月的身孕。現村里要收回果園的承包權,雙方發生糾紛。
[問題]
1.邵軍所立遺囑是否有效?劉玉蘭是否有權繼續承包果園?為什么?
2.劉玉蘭所懷胎兒是否參與繼承?本案應如何處理?
案例57
李鐵山早年喪偶,1996年退休后開了個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處鬧市區,生意相當紅火,幾年下來攢了不少錢。小兒子李立因吸毒經常到店里拿錢,父親不給即搶,并多次打傷父親。一次李立因犯毒癮又來搶錢,李鐵山沒給,李立拿刀就砍,李鐵山當場死亡。二兒子李剛恰巧看見父親慘死,當即將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兒子李建在辦理父親的喪事時,無意發現父親的遺囑,由三個兒子平分他的遺產。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遺囑,增加了l萬元應繼承份額。
[問題]
1.大兒子李建是否有權繼承遺產?
2.二兒子李剛是否有權繼承遺產?
3.本案應如何處理?
案例58
1984年,某市某展覽館為配合計劃生育工作,宣傳優生優育的科學知識,與某科研單位和計劃生育部門聯合主辦了為期一個月的“優生優育展覽”。為辦好展覽,他們將某婦產醫院提供的五年前該醫院為研究治療患者疾病而給青年婦女劉某拍攝的一張裸體照片以及由其他有關科研部門提供的另外三人的病體裸照,在未取得患者及其親屬同意的情況下,在展覽會上公開展出。展出期間,劉某的父母看到女兒的病體裸照被公開展出,其母氣得當場昏倒在地。其父亦非常生氣,并與展覽館交涉,要求立即取下女兒的照片。之后又多次要求主辦單位將其女兒的照片底片和印出的照片全部銷毀,但遭到主辦單位拒絕。劉的丈夫得知其妻的裸照被公開展出,憤然與其妻離婚。劉父亦因奔走勞累和氣憤,心臟病復發,含憤而死。因此,劉某及其母親要求展覽主辦單位和有關單位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起訴到法院。
[問題]
1.本案中,婦產醫院和主辦單位侵害了劉某的何種權利?
2.誰應當承擔責任?
案例59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24歲)為能趕上參加男友林某(被告,男,28歲)所在單位的分房,以購買進口藥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證為借口,通過他人向張某(原告,女,28歲)借用身份證,謊稱自己的身份證已丟失。隨后,江某假冒張某之名到其單位開出婚姻登記介紹信。并拿走張某戶口所在地的公共戶口簿。與林某一起到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張某的名義到其單位辦理其他手續時被發現。張某遂向有關部門要求撤銷有關結婚證明,宣告該婚姻無效。區民政局于同年11月確認此婚姻關系無效,撤銷了張某和林某的結婚登記,收回了《結婚證》。張某為此向某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由于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時登記結婚,喪失了參加單位分房的機會,同時還承受了強大的社會壓力和精神打擊,要求被告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5萬元,支付精神撫慰金4000元,并登報向其賠禮道歉。被告未作答辯。
[問題]
1.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為什么?
2.原告的訴訟要求是否應予支持?
案例60
被告曲某系某供銷公司的經理,原告洪某系該公司的副經理、黨支部書記。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夠默契,曲某對洪某有成見。一次,洪某外出,忘記將辦公桌的抽屜鎖好,曲某借機翻看,見有洪某的一本日記,便擅自翻閱,發現洪某在日記中記載她對前男友的傾心、懷念、思戀的感情,傾訴對該男友的相思之苦,感到陷入苦悶而無力解脫。曲某見此如獲至寶,將相關的內容摘記下來,組織成了證明洪某道德敗壞、生活作風不端正的材料,復印數份,寄送組織、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又召開公司職工大會,在會上宣讀了洪某日記中的部分內容,并加以夸張、歪曲的解釋。洪某回到單位后,職工對其躲避,有關領導又找其談話,洪某方知內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本案構成侵害名譽權還是隱和權?名譽權和隱私權有何差別?
2.侵害隱私權的行為有哪些情況?
案例61
1993年5月,某縣電力公司經批準架設的10萬伏高壓電線路,與劉某的私有平頂房屋之間垂直距離大于4米。1998年4月,劉某未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將平頂房加蓋為三層半樓房,東邊三樓陽臺與高壓電線之間的最近距離約40厘米,當地電力部門對劉某的翻建行為未加阻止。1998年7刀,孫某到劉某家度暑假,晚上在陽臺乘涼時,被高壓電線所吸而觸電受傷,經過某縣人民法院法醫鑒定,其傷情屬于重傷范圍。同年9月,孫某向某縣法院起訴,要求電力公司承擔責任。
[問題]
1.電力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什么?
2。劉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什么?
案例62
1995年7月1日晚9點。某市趙某駕駛一輛前進牌大卡車在經過一個十字路口時,與劉某駕駛的一輛夏利牌出租汽車相撞,劉某駕駛的汽車被撞翻到路邊,正巧高某路過,來不及躲避,被壓在車下,結果高某的右臂被壓斷。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趙某、劉某都違反交通規則,車速超過了正常標準;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內,并無違章現象。高某經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等費用共計2萬元,而且右臂殘廢已不可避免,對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難。為此,高某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趙某、劉某負連帶賠償責任,支付全部醫療費及今后的生活補助費。
[問題]
1.趙某、劉某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為什么?
2.本案中高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怎樣承擔?
案例63
1996年9月9日下午,某村村民鄔某豢養的看門狗在同村屠戶林某的肉鋪里叼走一塊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將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頭正在路上游蕩的家豬,豬受到驚嚇而亂跑時,將在此間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導致高老太脛骨骨折,經過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2000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賠償,林某稱:“是因為狗偷吃肉鋪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傷你是由狗引起的,你應該去找養狗人。”養狗人則稱:“直接撞傷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麥某養的豬,要找就找麥某去!别B豬人麥某則認為:“我的豬被撞倒,按理說也是受害者,而且一連串事件是因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脫責任,糾紛不斷。高老太只好訴至法院。
[問題]
1.打狗人林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為什么?
2.本案該如何處理?
案例64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車司機孫某駕駛公共汽車在正常拐彎時,突然發現前面不遠處李某駕駛一輛出租車違章迎面駛來,眼看一場慘重的車禍就要發生,孫某見狀眼疾手快,急忙轉動方向盤,往右一拐,駛入人行道,車禍是避免了,卻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傷。郭某經過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3萬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以及其他各項損失共計5萬元。公交公司則認為,損害是由李某違章駕駛一手造成的,責任在于李某。而李某則稱,自己只是違反了交通法規,應由交通法規及!吨伟补芾硖幜P條例》來處理,對郭某的損失不負責任。三方爭執不下,郭某訴至法院。
[問題]
1.什么是緊急避險?本案中孫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
2.本案的責任應如何承擔?
案例65
蔣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館住宿,夜晚在房間休息時,天花板上的吊燈突然脫落,正好砸到蔣某身上,致使蔣某身上多處受傷,為此,蔣某花去醫療費2093元。于是,蔣某要求旅館賠償損失,但旅館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燈屬于某裝修隊安裝的,旅館本身沒有過錯。蔣某只得又去找某裝修隊,但該裝修隊認為,吊燈脫落是由于吊燈經多年使用螺絲磨損嚴重造成的,裝修隊不承擔責任。兩家相互推諉,蔣某于是訴至法院。
[問題]
1.本案的歸責原則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據?
2.本案中旅館、裝修隊的責任如何認定?
案例66
1999年7月28日,北京市氣候炎熱異常,于某為招待來訪的朋友,從某商場買了幾瓶冰鎮的啤酒來喝。于某在打開一瓶啤酒時,“砰”的一聲,瓶體爆炸了,泡沫以及玻璃碎片滿地都是。于某的雙手被劃破,臉部刺了一道很深的切口,送醫院縫了八針,花掉醫藥費2000元。之后,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經過法院調查。于某開瓶沒有過錯,而是廠家的啤酒瓶質量不合格,因氣溫高而發生爆炸。
[問題]
1.于某在本案中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2.于某的損失由誰來賠償?簡述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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