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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試《刑法學》經典案例題

發布:2013-05-23 08:48:28 字號: | | 我要提問我要提問

  案例21:犯罪停止形態


  趙某某,男,某市建筑公司工人。某日晚ll時許,趙某某從一朋‘友處喝酒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處,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婦女單身行走,便起歹意。遂從后面沖上去,抓住該婦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剛跑出不到10米,只聽后面喊到:“趙某某,你怎么搶我的東西?”趙某某回頭一看,見被搶者是其同學的妹妹,便趕緊走上前去說:“阿妹,我看你一個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將該婦女護送到家。當時,該婦女包內有現金3000元。


  [問題]趙某某的行為屬于何種犯罪停止形態,并說明理由。


  趙某某的行為屬于搶奪罪的既遂形態。根據我國刑法理論,搶奪罪的既遂以行為人將財物搶奪到手作為犯罪是否完成的標志。在本案中,趙某某趁被害人不備,從身后沖上去將包槍到手,且準備逃跑,此時他已完成了搶奪犯罪行為,逃跑已不是搶奪罪的構成條件了。至于在準備逃跑時被被害人認出而最終沒有能夠取得財物,屬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情,與犯罪的既遂與否不再有關系。因此在搶奪他人財物之后被人認出又主動返還所槍財物的,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


  案例22:刑罰


  罪犯朱慶,1994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監獄根據朱慶悔改表現,依法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法院審核了朱慶在獄中悔改表現及有關證據材料啟,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釋,其假釋考驗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慶被假釋出獄后,在本村及鄰村撬門破鎖盜竊作案5起,竊得財物價值1800多元。


  [問題]法院應對朱慶如何處罰?


  在假釋期內又犯罪]法院應對朱慶撤銷假釋。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遵紀守法,如果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罪的,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并罰。并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即先減后并的方式進行并罰。


  案例23:共同犯罪


  申某某、張某某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間,從九府墳火車站扒上貨物列車,于運行途中將鐵路運輸物資拋列車下,然后跳下列車轉移贓物。二人先后盜竊作案28起,盜竊物品有生鐵、化肥、暖氣片、火車閘瓦等,價值7235元。二人在每次盜竊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當地農民、手扶拖拉機司機)打招呼:“你們把車準備好。”申、張盜竊后,再叫二王開拖拉機將贓物拉到銷贓地點銷贓,每次給二王20元至30元,二王共得320.50元。


  [問題]二王的行為是否與申某某、張某某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


  二王的行為與申某某、張某某構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與申某某、張某某在事先有盜竊犯罪的通謀。張、申在每次盜竊前均通知二王,讓其準備車子拉贓。這屬于在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2)二王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從整體上看,二王的行為與申某某、張某某的行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體行為上,張、申和二王之間有分工,即張、申盜竊,二王運贓、銷贓,這屬于有分工的復雜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24:共同犯罪


  強某因與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產生了盜槍報復的念頭。某日晚11時許,強某竄入本單位武器庫,叫醒正在睡覺的值班人員岳某,哄騙岳某開門,強行進屋,用尖刀逼住岳某,令其打開武器庫。岳某被迫打開武器庫的房門鎖頭。強某取走兩支半自動步槍。在強某離開現場時,岳某讓強某把自己綁起來。強某就用撕碎的床單布條將岳某綁起,口塞破布,推倒在地。強某攜槍前去報復,由于槍里沒有子彈未能得逞。


  [問題]強某、岳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


  強某、岳某構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岳某實施了幫助強某盜取槍支的行為。岳某為值班人員,理應忠于職守,保護本單位槍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強某的威脅時,對強某予以協助,從而大大便利了強某的盜槍行為。(2)岳某被脅迫參與犯罪,但并沒有完全失去身體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選擇余地的,這與完全受到強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質的不同的。(3)岳某參與強某的盜竊槍支犯罪,屬于被迫參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


  案例25:共同犯罪


  甲乙二人預謀搶劫,觀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闖入丙家,丙受驚嚇大聲呼叫,甲便強行將丙推入洗手間,并對丙進行監管,由乙尋找財物。甲在看管丙的過程中,忽生歹念,強行奸污了丙。


  [問題]試問對甲乙二人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并說明理由。


  甲、乙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因為二人有搶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實施了搶劫的具體行為。但甲同時又單獨構成了強奸罪。因為強奸犯意是由甲單獨產生的,并獨自實施了強奸行為,而乙對甲的強奸行為沒有犯意上的溝通,也沒有共同參與實施強奸行為,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實行犯過限”,應由具體實施過限行為的人對過限部分獨立承擔責任。本案中,就應由甲一人承擔強奸罪的責任。因此對甲應定搶劫罪、強奸罪,實行兩罪并罰,對乙只以搶劫罪進行處罰。


  案例26:在緩刑考驗期內故意犯罪


  趙某,男,21歲。趙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趙某在緩刑考驗期間,某日騎自行車外出,在路上將賣烤紅薯的夏某的自行車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責趙,趙揮拳便打夏的臉部、胸部,致夏異骨粉碎性骨折(輕傷)。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問題]法院應對趙某如何處罰?


  法院應對趙某撤銷緩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必須遵紀守法,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并罰。對于本案,法院首先應當對趙某撤銷緩刑。對其新犯之罪,若判處刑罰的,則應與原來的2年有期徒刑進行并罰;若不判處刑罰的,則收監執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案例27:共同犯罪


  孫福起利用上班時間,在保定火車站南站,將半停留的貨物列車的車窗打開,鉆進車廂,盜出1臺日立牌VI一427E型錄(放)像機,價值人民幣4000元,并將該機隱藏在站修所院內。馬志剛發現孫福起去站修所院內隱藏物品,即懷疑孫盜竊了車上的東西。待孫福起從站修所院內出來,馬志剛便進去查找。馬在雜草叢中找到了錄(放)像機,將其轉移到附近的破房內藏好,下班后將該機拿回家,占為己有。


  [問題]孫福起、馬志剛的行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


  孫福起、馬志剛的行為不能構成共同犯罪。因為:(1)馬志剛與孫福起雖然盜竊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間既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沒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每個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是相互獨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須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實施共同犯罪行為的條件。(2)本案屬于“黑吃黑”的案件。對此類案件,應按照不同行為人的行為分別定罪,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案例28:正當防衛


  田華是市體育學校武術班的學生,一天晚上,田華從同學家玩耍歸來,路過一條偏僻的胡同時,從胡同的一個岔口處跳出一個持刀的青年黃某。黃某把刀逼向田華并讓他交出口袋里所有的錢和自戴的手表。田華扭頭就跑,結果跑進了死胡同,而黃某持刀緊隨其后,慌亂害怕中,田華拿起靠在墻角的一根木棒。向黃某揮去,黃某應聲倒下。田華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經查驗,黃某已死亡。


  [問題]田華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為什么?


  田華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田華對正在進行持刀搶劫的黃某采取防衛行為,失手將之打死,屬于正當防衛。


  案例29:


  王某,女。24歲。張某、女,44歲,家庭婦女。


  被害人王兆寬,平素對其妻張某、女兒王某經常打罵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兆寬手持匕首對其親生女兒王某進行威脅,強奸2次。王某被強奸后曾服藥自殺,經搶救未死。張某也曾被王兆寬打后服安眠藥企圖自殺,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寬鉆入王某被窩,意欲強奸,王某不從。這時張某翻身,王兆寬惟恐其妻發覺,便回自己被窩。早晨4時許,王兆寬又鉆入王某被窩,王某奮力反抗。王兆寬說:“今天我不把你禍害了,我都是你養的。”接著用身體壓住王某,王某用手緊緊抓住王兆寬的睪丸,大聲呼救。張某被驚醒后,打開燈,氣憤地打了王兆寬兩個嘴巴。接著張某按住王兆寬,王某到外屋取兩段麻繩將王兆寬的手、腳捆住,又用一段鞋帶將王兆寬的兩手拇指綁住,并讓其母張某去倉房取來繩子,用繩子將王兆寬勒死。6時許,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問題]對王某、張某應如何定罪處罰?說明理由


  (1)對王某、張某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寬在對其女兒實施強奸時,王某、張某將王兆寬予以捆綁,屬于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正當防衛。但是,在將王兆寬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況下,王兆寬所實施的不法侵害也隨之結束,王某、張某又對其實施的打擊行為,已失去了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屬于事后防衛,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 (2)王某、張某的行為屬于激憤殺人,情節較輕,應當從寬處罰。同時,二人有自首情節,應當適用犯罪較輕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量刑。


  案例30:


  孫明亮,男,19歲。某日晚8時許,孫明亮陪同其友蔣小平去看電影。在平涼市東關電影院門口見到郭鵬祥及郭小平、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陳某某、張某某,郭鵬祥對陳某某拉扯糾纏。孫明亮和蔣小平上前制止,與郭鵬祥等三人發生爭執。蔣小平動手打了郭鵬祥面部一拳,郭鵬祥等三人即分頭逃跑。孫明亮和蔣小平分別追趕不及,遂返回將陳某某、張某某護送回家。此時,郭小平、馬忠全到平涼市運輸公司院內叫來正在看電影的胡維革等四人,與郭鵬祥會合后,結伙尋找孫明亮、蔣小平,企圖報復。當郭鵬祥等人在一小巷內發現孫明亮、蔣小平,即將二人截住。郭鵬祥上前質問孫明亮、蔣小平為啥打人。蔣小平反問:人家女子年齡那么小,你們黑天半夜纏著干啥?并佯稱少女陳某某是自己的妹妹。郭鵬祥聞聽,照蔣小平面部猛擊數拳。蔣小平挨打后和孫明亮退到附近街墻旁一垃圾堆上。郭鵬祥追至垃圾堆繼續撲打,孫明亮掏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照迎面撲來的郭鵬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鵬祥當即倒地;孫明亮又持刀對空亂劃了幾下,便與蔣小平乘機脫身跑掉。郭鵬祥因被刺破左肺、胸膜、胸動脈等器官。失血過多,于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


  [問題]孫明亮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應否負刑事責任?


  孫明亮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不是正當防衛,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理由是:(1)孫明亮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郭鵬祥等人拉扯糾纏少女被孫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尋釁滋事,繼續實施不法侵害,孫明亮等人有權進行正當防衛。(2)孫明亮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于防衛過當。郭鵬樣等人雖然實施了不法侵害,但強度較輕,只是用拳頭毆打,而孫明亮防衛時則使用彈簧刀照郭鵬祥的胸部刺一刀,將其刺死,其防衛的手段、強度都明顯大大超過了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強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損害結果,屬于防衛過當。(3)本案不適用刑法規定的對于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因為郭鵬樣的侵害行為沒有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屬于比較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4)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案例31:


  劉某某在城外樹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學武(21歲,體校業余武術隊員)騎車從樹林穿過,遂生歹意。他潛伏窺察后發現,林學武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騎車路過此地。某日傍晚,劉攜帶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樹后面,等侯林下班回家,伺機強奸。當林騎車進樹林時,劉突然竄出,攔住去路,林與其搏斗將劉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劉窮追不舍。林學武跑出不遠,看見一戶人家亮著燈,欲進去暫時躲避,但屋門推不開,便破窗而入。劉見林逃進屋內,便返身逃跑。但是,林在破窗進屋時,不僅損壞了窗戶、而且一腳踩在床上睡覺的小孩(8歲)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


  [問題]林學武對踩傷小孩的行為應否負刑事責任,為什么?


  林學武對踩傷小孩的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理由是:林學武在遇到不法侵害時,本可以實行正當防衛行為。在其力量懸殊的情況下,沒有足夠的防衛能力,也可以采用避險的方法。但是,林學武的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要保護的利益,即為自己免遭傷害而將幼童踩傷,屬于避險過當。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避險過當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案例32:


  杜長江,1983年生。韓仲學,1983年生。杜發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點半,杜長江、韓仲學、杜發家三人趁著酒勁兒翻墻進入某市職業中學校內,持刀闖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對陳某等5名高一女生進行褻瀆,后又輪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張某在反抗時被杜發家用縫衣針猛刺75針。此后,三名罪犯又闖入301室,對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同時,還從被害女生處搶劫90余元錢。直到次日凌晨3點多鐘,因為學校教職工被女生宿舍傳出的叫聲驚醒,聞聲趕來查看,三人才翻墻而去。


  [問題]對本案三名行為人能否適用死刑?為什么?


  對本案三名行為人不能適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為人所犯的是強奸罪,且屬于罪行極其嚴重。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如此情節的強奸犯罪,可以適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都不滿18周歲。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得適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齡都符合我國刑法禁止適用死刑的條件,依法不得對其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2年執行。


  案例33


  吳玉海因犯故意傷害(致死)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某日,吳玉海與犯人黃金海在走廊相遇。吳玉海拿出黃金海勸其好好改造的字條質問:“你總給我寫這個是什么意思?”二人因此發生爭執。在相互搶字條的過程中,吳玉海打了黃金海一拳,黃金海欲瑞吳玉海,卻瑞在于曉明(犯人,另案處理)的腿上,于曉明遂對黃金海拳打腳踢。黃跑到233號監室門口欲拿扁擔,被追趕上來的付彥要抱住,于曉明、郭寶紅(犯人,另案處理)、王秀良(犯人)、吳玉海一起毆打了黃金海。后被值班犯人田文山制止。當晚20時許,于曉明在18號監室又欲打黃金海時,黃金海求饒說肚子疼,別打肚子。于曉明不聽,再次毆打黃金海的面部、腹部,后被人制止。兩次毆打致黃金海重傷,經醫院及時搶救,切除腸1。5米,幸免于死。


  [問題]對吳玉海在死緩期間又故意犯罪的情況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對吳玉海應當核準執行死刑。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對應當判處死刑但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適用的一種特殊執刑方法,其目的在于考查是否應當對犯罪人執行死刑,同時也給犯罪人最后一次悔罪的機會。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之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之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又故意犯罪的,核準執行死刑。吳玉海在死緩期間不思悔改,又故意傷害他人,應當依法核準執行死刑。


  案例34:


  江某某,男,20歲,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投入某監獄勞動改造。江某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能完成勞動任務,表現一般。由于種種原因,在死刑緩期2年期滿后,沒有得到及時減刑,遂產生了脫逃的想法,并邀約犯人黎某某(因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一起逃跑。此后,江某某、卜某某、黎某某三人多次策劃逃跑之事,并做了充分的準備。某日凌晨1時許,江某某叫醒卜某某、黎某某,三人一起進了廁所,先后翻過廁所窗戶,順窗外水管下到監院后,鉆進監房下水道逃出監獄。


  [問題]對汪某某能否核準死刑?本案應如何處理?


  (1)對汪某某不能核準執行死刑。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之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之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汪某某在死緩考驗期內,沒有立功表現,也沒有故意犯罪,依法應當減為無期徒刑。(2)汪某某在考驗期滿后又犯新罪,屬于無期徒刑執行期間內犯罪,依法應當將對其所犯新罪判處的刑罰與無期徒刑進行并罰。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的數罪并罰方法,本案應當采用吸收原則,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案例35:


  許某同被害人李某系多年鄰居。李見許的妻子房某貌美,便趁許上夜班之機,強奸了房某,并威脅說如果告發即殺死房的全家。房為全家的生命安全而忍辱吞聲。李見房懦弱,又多次強奸房。房無奈把情況告訴了許。許在氣憤之下找李評理,趁李不注意,許掏出螺絲刀朝李扎去,扎中李的前胸,刺破心臟,致李死亡。許回家后,把情況對其家人訴說一遍。其父要許投案自首。在其父勸說下,許同意投案自首。但其母因心疼兒子,要許吃完餃子再走。正在吃餃子時,接到報案后趕來的公安人員將許逮捕歸案。


  [問題]對許某應如何定罪量刑?


  (1)許某在和李某評理時,趁李某不注意,用螺絲刀刺破李某的心臟,致李某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2)許某的行為是自動投案。我國刑法規定,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成立自首的兩個必備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是已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但尚未去投案被公安機關捕獲的,也視為自動投案。許某在其父勸說下,同意投案自首。但其母因心疼兒子,要許吃完餃子再走。正在吃餃子時,接到報案后趕來的公安人員將許逮捕歸案,可以認定許某是自動投案。如果許某在投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成立自首,對其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案例36


  陳某用汽割機將5根吊車重軌(價值人民幣2400余元)割斷后盜走,得贓款800元,花470元買了l臺“美多”牌收錄機。回家后,其妻王某追問收錄機的來歷,陳講述了盜竊事實。其妻遂勸陳投案自首,將贓物返還,爭取寬大處理。陳開始堅決不同意,經苦勸仍猶豫,最后王說:“你不去投案,我要去告發你,還要和你離婚。”這時陳勉強同意投案。但出家門不遠,即返回,不想投案。后在其妻的苦苦勸說下,又表示同意投案。其妻不放心,陪同陳一起到公安機關投案。投案后,陳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問題]對陳某應如何定罪量刑?


  (1)陳某用汽割機將5根吊車重軌割斷后盜走,價值人民幣2400余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2)許某的行為應當成立自首。我國刑法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是已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也視為自動投案。陳犯罪后,其妻力勸陳投案自首,陳開始堅決不同意,經苦勸仍猶豫,后來勉強同意投案,但出家門不遠,即返回,又不想投案。在其妻的苦苦勸說下,又表示同意投案。其妻不放心,陪同陳一起到公安機關投案。盡管陳某在是否投案的問題上反反復復,猶豫不決,最后也是在其妻子的苦勸和陪同下才去投案,也不影響投案的成立。投案后,陳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應當按自首處理,可以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案例37:


  張某某,男,23歲。 張某某因犯盜竊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間,張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醫。從保外就醫的當月起,張某某又繼續盜竊作案。在一年之內共盜竊23次,價值人民幣45000元。


  [問題]法院應對張某某如何處罰?


  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張某某的行為屬于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此情況,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并罰,并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即先減后并的方式進行并罰。


  案例38:


  楊某、李某曾于1999年12月共同搶劫并致被害人死亡。此案一直未被破獲。2000年2月,楊某因盜竊被依法逮捕。與此同時,李某因傷害他人被拘留。楊某在看守所見到了李某,心想如果李某先交待以前的搶劫致人死亡的罪行,自己就要被從重處罰。為爭取從輕處理。楊某主動交待了與李某合伙搶劫致人死亡的罪行。楊某交待這一罪行之前,司法機關并未掌握楊的罪證,也未懷疑楊某作案。


  [問題]對楊某應如何定罪量刑?


  (1)楊某先后犯有搶劫罪和盜竊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2)楊某具有自首情節,應依法從輕處罰。我國刑法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楊某被羈押后,主動供出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搶劫犯罪,并且供出了同案犯,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對其所犯的搶劫罪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案例39:


  李廣,男,24歲,某公司會計。李廣于1996年5月10日因貪污公款9000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到1998年5月10日緩刑考驗期結束,李廣在緩刑考驗期內無任何違法犯罪行為。1999年3月20上午,李廣因瑣事與鄰居張某發生爭吵,李廣將張某打成重傷。


  [問題]李廣是否構成累犯?為什么?


  緩刑考驗期結束后又犯罪]李廣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緩刑考驗期滿無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而不是刑罰執行完畢。而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而被判處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于5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的罪犯。所以被告人李廣不符合累犯的條件。


  案例40:


  王某某被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判決交付執行兩個月后,又發現王某某在判決以前還強奸過婦女2人。


  [問題]法院應對王某某如何處罰?


  刑罰執行期間被發現“漏罪”]王某某的行為屬于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了漏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此情況,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進行并罰,并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決定執行的刑罰仍為有期徒刑,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即先并后減的方式進行并罰;如果決定執行的刑罰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直接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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