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免后神速復出,制度需打補丁
山西省忻州市新聞辦1月30日說,靜樂縣原縣委書記楊存虎因女兒“吃空餉”被免職兩月后復出,符合干部任用有關規定(1月30日新華網)。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楊存虎因女兒“吃空餉”只是被紀委處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免去靜樂縣縣委書記職務,保留正縣級級別,而他復出只是擔任忻州市環保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這一職務比縣委書記低。雖然他在擔任副局長期間,忻州市環保局局長又“恰到好處”地進行了工作調動,楊存虎實際主持了工作,掌握了實權,但并沒有違反規定,一切看起來是如此的完美無缺。
即便他在被黨內嚴重警告和免職后兩個月直接任命為忻州市環保局局長,也似乎是順理成章。因為這并沒有在“黨內提升職務”,而免職既不是黨紀處分,也不是行政處分,不過是一種應急的“處理”措施,并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免職的官員應該遵循什么樣的規則復出。
人們也許沒有忘記,當初“彭水詩案”事發地的原縣委書記藍慶華在2006年12月被免職后,在2007年2月14日被任命為重慶市統計局副局長(平級調動);因在汶川地震全國哀悼日期間組織公款旅游的山東省濱州市工商局原局長邵立勇,被免職后也在短時間內復出擔任威海市工商局局長。從這些例子看來,山西有關方面對楊存虎的復出還算是“保守”與“低調”。
但即便是“名正言順”的復出,也不能服眾。楊存虎女兒在山西省疾控中心“吃空餉”,五年領了10萬元,這很難說與楊存虎脫得了干系。對于如此嚴重的濫用權力和侵占公款的行為,卻只受到區區的“黨內嚴重警告”和“免職”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黨內紀律處分有五種,依次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山西省有關方面僅給楊存虎“黨內嚴重警告”,肯定是認為他的行為尚不算很嚴重的違紀行為,但是民眾顯然不會這樣認為。
不過,對于違規幫助女兒進單位和“吃空餉”的行為,黨章黨紀中并沒有很明確的規定,是否屬于“情節嚴重”也是由紀委自由裁量。民眾即使對這種紀律處分不滿意,也沒有什么渠道提出申訴和復議。如此,相關部門在處理時就埋下“伏筆”,也就使后來的復出程序顯得沒有瑕疵。
看來,民眾不僅應質疑楊存虎的復出程序是否合法、合規,也應當質疑當初的處理是否合法、合理,而有關方面更應當直面官民對同一問題看法的巨大落差,對相關制度打上補丁。譬如,明確規定這種助親屬“吃空餉”的行為該受到何種黨紀、政紀處理,該開除黨籍就不能嚴重警告了事,該撤職的就不能免職了事。并且,官員就是符合規定復出,也要經過考核、公示、試用等程序,讓復出在陽光下進行。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