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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專業綜合Ⅰ》考前預測試卷(五)

發布:2013-06-05 11:18:28 字號: | | 我要提問我要提問

  政法干警《專業綜合Ⅰ》考前預測試卷(五)


  一、單項選擇題(下列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選項是正確的,請在答題卡上將正確的選項的字母涂黑。每題1分,共40分)


  1.對于1997年刑法典第116條中的“汽車”一詞,學理上往往解釋為包括作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機,這一解釋屬于( )。


  A.歷史解釋


  B.當然解釋


  C.限制解釋


  D.擴張解釋


  2.我國《刑法》第28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一規定體現了刑法哪一項基本原則?( )


  A.罪刑法定原則


  B.刑法適用人人平等原則


  C.罪責自負,反對株連原則


  D.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3.甲系巴西公民,因多次組織在本國實施恐怖活動,被巴西有關當局通緝。甲于2004年到中國旅游。巴西方面通過國際刑警組織通報中國警方,請求中國警方予以逮捕甲。經查甲從未針對中國公民實施過犯罪活動,也未在中國實施過犯罪。我國對甲采取的下列措施錯誤的是( )。


  A.將甲某驅逐出境


  B.在本國對甲某進行起訴和審判


  C.將其引渡至巴西


  D.將甲某逮捕


  4.甲想槍殺乙,某日晚趁乙返家途中,甲隔小河射擊。由于光線不好,距離較遠,甲的射擊技術又不甚好,因而他對能否射殺乙沒有把握,但他不愿放過這個機會,并在這種心理的支配下實施了射殺行為。甲的主觀心理態度是( )。


  A.直接故意


  B.間接故意


  C.疏忽大意過失


  D.過于自信過失


  5.根據刑法規定,避險過當的,( )。


  A.應當從輕處罰


  B.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C.可以從輕處罰


  D.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某日傍晚,甲在一偏僻小道上搶劫了一行人錢包。搶到錢包后,突然發現該行人是自己的鄰居,于是甲將錢包當面送還給該行人,并聲稱剛才的行為是開玩笑。甲的行為是( )。


  A.犯罪預備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7.下列情況屬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是( )。


  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B.犯罪集團中的組織、領導者以外的人


  C.在共同犯罪中實施實行行為的人


  D.教唆犯


  8.甲為了殺害乙,購買了一種慢性毒藥,每天在乙飲用的水中放人一定的劑量。這樣持續一個月,乙飲入的毒物達到一定程度后,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甲的行為構成( )。


  A.繼續犯


  B.持續犯


  C.徐成犯


  D.連續犯


  9.刑罰的教育功能的對象是( )。


  A.犯罪人


  B.人民群眾


  C.人民群眾和犯罪人


  D.以上答案都不正確


  10.下列關于沒收財產的說法,不正確的有( )。


  A.沒收財產是指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


  B.沒收全部財產的,可以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C.在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D.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11.甲因為盜竊乙的自行車(價值460元)被抓獲,公安機關對其作出行政拘留l5日的處罰。在被行政拘留期間,甲主動交代了盜竊丙的摩托車(價值2萬元)的犯罪事實,該事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對甲主動交代盜竊摩托車一事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重大立功


  12.下列情況中應當減刑的情形有( )。


  A.認真遵守監規


  B.確有悔改表現


  C.有立功表現


  D.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


  13.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進行分類的基本標準是犯罪的( )。


  A.一般客體


  B.直接客體


  C.對象


  D.同類客體


  14.齊某原是北京某工廠鉗工,1969年被下放到農村落戶,家庭生活比較困難,齊某便想逃到他國謀生。在其獨自偷越國境的時候,齊某被我國邊防人員抓獲。齊某的行為構成( )。


  A.叛逃罪


  B.投敵叛變罪


  C.偷越國(邊)境罪


  D.不構成犯罪


  15.甲發現自己所在村莊邊上正在安裝電力線路,于是想偷盜一些拿去賣錢。于是,于一晚帶著工具偷剪電纜,并銷贓得款數千元,導致安裝工程進度嚴重受阻。對甲應定( )。


  A.破壞電力設備罪


  B.過失破壞電力設備罪


  C.盜竊罪


  D.故意毀壞財物罪


  16.甲紡織品公司經海關許可進口保稅毛料3000余噸(價值1200余萬元),計劃加工后出口。甲公司將該批毛料加工后,經理乙擅自銷售給國內的一家大百貨商店,由該店在柜臺出售。然后甲公司利用虛假的出口報關單核銷了該批保稅毛料,偷逃應繳稅額400余萬元。甲紡織品公司構成何罪?( )


  A.逃稅罪


  B.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C.非法經營罪


  D.騙取出口退稅罪


  17.冉某因婚外戀產生殺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冉某在給李某做面條時投放了可以致死的農藥。冉某為防止其7歲的兒子吃飯中毒,將其子送到學校,并囑咐妻子李某等他來接。不料李某當日提前下班后將其子接回,并與其子一起吃午飯。冉某得知后,趕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冉某對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冉某對其子的死亡具有間接故意


  C.冉某對其子的死亡具有過失


  D.冉某對其子的死亡屬于意外事件


  18.趙某花5000元購得摩托車一輛,3個月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車,趙某同意。王某借用數周不還,趙某礙于情面,一直未討還。某晚,趙某乘王某家無人,將摩托車推回。次日,王某將摩托車丟失之事告訴趙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賠償。趙某故意沒有告知其已經將車取回的事實,并稱:“你要賠就賠吧。”王某于是給付趙某摩托車款4000元。后趙某恐事情敗露,又將摩托車偷偷賣給丁某,獲得款項3500元。趙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


  A.盜竊罪


  B.詐騙罪


  C.銷售贓物罪


  D.盜竊罪和詐騙罪的牽連犯


  19.下列關于貪污賄賂罪的主體表述正確的是( )。


  A.本類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B.本類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C.本類罪的主體主要是特殊主體,少數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D.本類罪的主體不包括單位


  20.下列關于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表述不正確的是( )。


  A.濫用職權的行為包括不依法正當行使職權的情形


  B.濫用職權的行為包括超越權限的行為


  C.濫用職權的行為只能是作為,不作為不能構成濫用職權


  D.濫用職權的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21.下列可以作為我國民法淵源的是( )。


  A.習慣


  B.判例


  C.法理


  D.司法解釋


  2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在貨物買賣合同關系中,其客體指( )。


  A.所要買賣的貨物


  B.貨物的價格


  C.買賣合同


  D.交付標的物的行為


  23.劉某夫婦因為需要外出開會,遂將自己8歲的孩子小華委托給好友張某照看。在此期間,淘氣的小華將鄰居一小孩打傷,花去醫藥費近萬元。這一損失應由( )。


  A.劉某夫婦承擔,如果張某有過錯,張某負連帶責任


  B.劉某夫婦承擔,如果劉某夫婦無力承擔,由張某承擔


  C.劉某夫婦承擔,張某概不承擔,因為劉某夫婦是小華的監護人


  D.張某承擔,劉某夫婦負連帶責任


  24.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公司對債權人承擔責任,股東不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B.公司和股東對債權人承擔按份責任


  C.公司和股東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D.公司不對債權人承擔責任,股東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25.《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對該條文確定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下屬理解正確的是( )。


  A.“行使自己的權利,無論對于任何人,皆非不法”的羅馬法觀念需要修正


  B.濫用權利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損害他人或者社會利益的惡意


  C.構成權利濫用的只能是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的作為


  D.濫用權利者,其原有權利必然喪失


  26.甲委托乙保管其電視機,在保管期間乙未經甲同意將電視機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丙,在此情況下,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甲不得向丙要求返還電視機


  B.甲不得向乙要求返還賣電視機所得的款項


  C.甲可以先向丙要求返還電視機,后可向乙追償


  D.乙與丙之間的電視機買賣合同經甲追認后有效


  27.下列情形中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 )。


  A.由于不可抗力導致權利人無法起訴


  B.權利人死亡,繼承人尚不知道


  C.權利人的代理人向債務人提出請求


  D.被侵害權利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的


  28.在按份共有關系中,按份共有人的權利( )。


  A.不管有無約定,都及于共有財產的全部


  B.僅能及于按份共有人的份額


  C.如果有約定,應當依約定,無約定時及于共有財產的全部


  D.以上都不對


  29.村民王某與李某所承包的土地相鄰,王某為澆水灌溉,經與李某協商,雙方于3月份簽訂了合同,主要約定:王某經過李某的承包地修建一條小渠,李某也可以利用之進行灌溉,王某支付給李某每年500元。水渠建成后,王某和李某都利用該水渠灌溉。后來,水渠被沖斷,王某花錢修好了水渠。由于李某因為此渠也受益很多,王某要求李某承擔部分修渠費用。李某以合同中并沒有約定,拒絕支付。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本案為相鄰關系糾紛


  B.由于合同并沒有約定,因此王某無權要求李某支付費用


  C.修建水渠的費用應當由李某一人承擔


  D.雙方應共同承擔修渠費用


  30.甲將所持有的匯票交付乙,作為向乙借款的質押物。雙方簽訂了書面質押合同,但未進行登記。借款到期后甲未還款。甲的另一債權人丙向法院申請執行上述債券。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


  A.乙對該匯票不享有質權


  B.乙對該匯票享有質權


  C.乙、丙為平等的債權人,應按債權比例公平受償


  D.乙以匯票已出質對抗丙的執行申請,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31.王某駕車前往某飯店就餐,將轎車停在飯店停車場內。飯后欲駕車離去時,停車場工作人員稱:“已經給你洗了車,請付洗車費10元。”王某表示“我并未讓你們幫我洗車”。雙方發生爭執。本案應如何處理?( )


  A.基于無因管理,王某須支付10元


  B.基于合同關系,王某須支付10元


  C.基于不當得利,王某須支付10元


  D.無法律依據,王某無須支付10元


  32.甲和乙簽訂一份合同,甲付給乙1000元,此前乙已經欠甲1000元。下列哪種情形中甲的債權可以和乙的債權相抵銷?( )


  A.乙的債權尚未到清償期而甲的債權已到期,乙提議抵銷的


  B.乙的債權尚未到期而甲的債權已到期,甲提議抵銷的


  C.乙的債權已逾訴訟時效,甲的債權未逾訴訟時效,乙提議抵銷的


  D.甲的債權已逾訴訟時效,乙的債權未逾訴訟時效,甲提議抵銷的


  33.下列合同屬于無償合同的是( )。


  A.買賣合同


  B.居間合同


  C.贈與合同


  D.行紀合同


  34.下列關于合同成立時間規定不正確的是( )。


  A.承諾一經作出即生效


  B.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C.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D.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對方接受,合同于當事人實際履行時成立


  35.下列義務不屬于附隨義務的是( )。


  A.乙向甲借用一根繩子,甲告知乙繩子易斷


  B.甲將自己的花瓶賣給乙,并為其包裝好


  C.甲將自行車售給乙,告知乙該車閘皮有問題


  D.甲將自己的房屋賣給乙,同時把房屋產權證書交給乙


  36.當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合同自何時解除?( )


  A.解除權人向法院主張行使解除權時


  B.解除通知到達相對方時


  C.解除通知發出時


  D.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時


  37.甲去外地出差,將自己的一臺電腦交給好友乙保管。后樓群失火殃及乙家,乙的私有財產包括該電腦在內均被損毀,現甲欲追究乙的責任,那么( )。


  A.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B.失火不是因乙的重大過失引起的,乙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C.甲應和乙共同承擔責任


  D.乙負主要責任,甲負次要責任


  38.王某和孫某是夫妻,有房屋四間。甲是孫某之母,乙是王某之妹,兩人均無其他親屬。2002年孫某病逝,不久王某也因為過分悲傷,于同年病故,他們遺留的四間房屋應由( )。


  A.甲、乙各繼承兩間


  B.甲繼承三間,乙繼承一間


  C.甲繼承一問,乙繼承三問


  D.乙繼承兩間


  39.下列屬于懲罰性賠償的是( )。


  A.返還財產


  B.《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中規定的雙倍返還制度


  C.恢復原狀


  D.修理、重作、更換


  40.下列甲、乙承擔雙方責任的是( )。


  A.甲、乙共同打傷了丙,甲乙承擔的責任


  B.甲、乙共同買下丙的房屋,并約定各欠4萬元房款


  C.甲、乙合伙開了一個運輸公司,乙在開車途中撞上了丙


  D.甲的羊群沖進了乙的麥田,乙不管不問造成損失擴大


  二、多項選擇題(下列四個備選項中有二至四個選項是正確的,請在答題卡上將正確選項的字母涂黑,多選或者少選不得分。每題2分,共20分)


  41.下列哪些犯罪是以造成某種有形的、物質性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 )


  A.故意殺人罪


  B.搶劫罪


  C.破壞交通工具罪


  D.誣告陷害罪


  42.下列屬于不真正身份犯的是( )。


  A.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


  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C.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報復陷害罪


  D.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重婚罪


  43.甲酒后看到鄰居乙與自己的父親發生爭吵,于是拿起一塊大石頭,朝乙砸過去,不料沒有擊中乙,反而擊中自己的父親,導致其父死亡。對甲的行為的性質認定,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構成故意傷害罪


  B.對其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對乙構成故意傷害罪


  C.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D.對其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對乙構成故意殺人罪


  44.甲發現有人盜竊后逃跑,便手持磚頭追趕,并用磚頭投擲該竊賊。結果砸到了旁邊的群眾,致人重傷。甲的行為是( )。


  A.正當防衛


  B.過失犯罪


  C.不是正當防衛


  D.意外事件


  45.我國刑法理論上一般將罪狀分為( )。


  A.簡單罪狀


  B.敘明罪狀


  C.引證罪狀


  D.空白罪狀


  46.下列選項中不可以作為我國民法淵源的是( )。


  A.習慣


  B.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C.某學者關于名譽權保護的專著


  D.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


  47.緊急避險屬于( )。


  A.私力救濟


  B.公力救濟


  C.自助行為


  D.自衛行為


  48.下列哪些是物權的保護方法?( )


  A.排除妨礙請求權


  B.消除危險請求權


  C.賠償損失請求權


  D.返還原物請求權


  49.下列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方式中,不屬于原始取得的有( )。


  A.買賣合同


  B.繼承遺產


  C.接受遺贈


  D.建造房屋


  50.下列有關共有財產分割的說法正確的有( )。


  A.分割方式有實物分割、變價分割和作價補償


  B.分割之后共有關系消滅,原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額單獨享有所有權


  C.如果合同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約定應當依照約定,但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D.分割后,一個或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為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三、簡答題(將答案寫在答題紙相應的位置上,每題6分,共24分)


  51.結果加重犯的特征有哪些?


  52.刑罰與其他法律強制方法的區別表現在哪些方面?


  53.簡述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和特點。


  54.簡述區分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的意義。


  四、辨析題(將答案寫在答題紙相應的位置上,每題8分,共16分)


  55.請對“犯罪對象即是犯罪客體”進行辨析。


  56.人們常說,鄰里相互方便,不要以鄰為壑。試運用民法的知識和原理對這種情況進行辨析。


  五、法條分析題(將答案寫在答題紙相應位置上,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論。每題10分,共20分)


  57.《刑法》第22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試分析該條法律規定。


  5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試分析該條法律規定。


  六、案例分析題(將答案寫在答題紙相應的位置上。每題15分,共30分)


  59.甲為了牟取暴利,從事拐賣婦女的活動。一日,甲以外出介紹工作為名將本村婦女乙騙出,準備出賣給他人為妻。在拐賣途中,甲見乙年輕貌美,于是對乙實施了奸淫行為。在與買主交涉后,由于價格問題,雙方沒有達成一致。于是,甲繼續找尋買主。為了謀取更多的利潤,甲將乙賣給一實施強迫婦女賣淫活動的犯罪團伙。該賣淫團伙多次強迫乙實施賣淫活動。請問:甲的行為屬于罪數形態中何種犯罪形態?對甲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60.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了一份原材料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用于生產高精密儀器的原材料500箱,貨款25萬元。原材料的質量標準以封存樣品為準。為了保證合同的有效履行,雙方約定由丙公司為甲提供保證,乙分兩次付款給甲。在履行期間,乙先付第一筆貨款10萬元,甲收到貨款后即將第一批原材料250箱運送到乙處。乙在收到貨物后,認為不合格,但未及時向甲提出,所生產出的儀器一部分無法使用。在甲交付第二批貨物時,由于供貨市場出現問題,該批原材料緊俏,甲于是找到乙協商,以不能提供全部貨物為由,希望將合同標的換為品質稍差一些的另外一種原材料。乙考慮到自己的生產計劃,于是同意了甲的要求。甲、乙之間的協商一直沒有通知丙。后來,甲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供貨義務,于是甲背著乙與丁達成協議,由丁向乙提供不足的部分。最終,甲、丁提供了全部的貨物,但已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乙接受了履行,但是以甲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履行合同為由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付款義務。那么:


  (1)本案中合同規定原材料的質量應該如何確定?


  (2)本案中乙收到第一批貨物后,合同能否解除?


  (3)甲、乙雙方達成的改變標的物的協議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


  (4)甲、丁公司達成的協議是否有效?

 

 

 


  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D【解析】將汽車解釋為包括作為交通5--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機,顯然是超出了刑法條文的字面含義,是一種擴張解釋。


  2.D【解析】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罰既與犯罪的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3.A【解析】我國《刑法》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根據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恐怖活動犯罪、毒品犯罪活動,劫機以及海盜犯罪等國際犯罪,我國都可以對之行使刑事管轄權。對于國際犯罪,奉行“或起訴或引渡”原則,因而我國可對甲予以逮捕、起訴和審判,也可將其引渡到巴西。所以,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


  4.A【解析】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或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危害結果發生的。本案中,盡管甲的射擊技術不好,且距離乙較遠,但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可能射中乙,并積極追求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這顯然是一種直接故意的心理態度。


  5.B【解析】《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D【解析】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為具備了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甲搶劫了自己鄰居的錢包,已經構成了既遂。犯罪停止以后就不能再有發展,事后返還的行為不能改變既遂成立的現實。


  7.A【解析】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因此,選項A正確。犯罪集團中的組織、領導者以外的人和在共同犯罪中實施實行行為的人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從犯,還可能是脅從犯。選項B、C錯誤。對教唆犯是否認定為主犯,應當綜合考慮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教唆犯不一定是主犯。選項D錯誤。


  8.C【解析】徐成犯是指行為人經常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侵犯某一直接客體,或者把一個犯罪行為分解為許多細小的行為徐徐行之的犯罪。甲將一個殺人行為分解為若干個行為來實施,符合徐成犯的構成特征。


  9.C【解析】刑罰的教育功能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通過刑罰的懲罰,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使他們重新做人;另一方面是提供刑罰的懲罰,教育廣大人民群眾,使他們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罰,從而敢于同犯罪作斗爭。因此,刑罰的教育功能的對象包括犯罪人和人民群眾,選項C正確。


  10.B【解析】《刑法》第59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邵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因此,選項A、C、D都正確,而選項B的表述是錯誤的。


  11.A【解析】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甲的身份不屬于特別自首的主體范圍,同時也不符合一般自首主動投案的要求。有的觀點將特別自首的主體范圍作擴大解釋,包括治安拘留的行為人;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可以直接認定為一般自首。不論作何種解釋,這種情況都屬于自首。


  12.D【解析】《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13.D【解析】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進行分類的基本標準是犯罪的同類客體。犯罪的客體可以劃分為三個層次,即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刑法分則要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件,必須對犯罪進行分類,形成一定的體系。一般客體是所有犯罪都侵犯的客體,不具有區別的功能。直接客體是每個個罪的客體,過于具體,不具有分類的功能。只有同類客體具有區別和分類的功能。我國刑法分則不以對象作為分類的標準,是因為對象不是犯罪的必備要件,不具有構成要件的區別功能。


  14.D【解析】叛逃罪要求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齊某是工廠的一名鉗工,所以主體上就不符合,故選項A不正確。投敵叛變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是齊某只是想逃到他國謀生而已,主觀上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思,客觀上也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所以不構成投敵叛變罪。選項B也不正確。偷越國(邊)境罪屬于情節犯,其成立要求“情節嚴重”,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偷越國(邊)境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齊某的行為雖然是偷越國(邊)境,但是情節并不嚴重,所以齊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15.C【解析】本題之所以選擇C而不是A,是因為甲所盜竊的電纜屬于正在安裝的電力線路,該電力線路還未交付使用,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破壞電力設備罪幾個問題的批復》中“尚未安裝完畢的農用低壓照明電線路,不屬于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人即使盜走其中架設好的部分的電線,也不致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為應以盜竊定性”的規定,對甲應認定為盜竊罪。


  16.B【解析】根據《刑法》第154條第1項的規定,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所以甲紡織品公司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17.C【解析】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冉某因婚外戀產生殺害妻子李某之念,在飯中投毒,顯然是在追求其妻死亡的結果。所以冉某對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然而冉某不希望自己兒子死亡,所以冉某對其子的死亡不具有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冉某在給李某做面條時下毒,但其為防止兒子吃飯中毒,將其子送到學校,并囑咐妻子李某等他來接,不料李某當日提前下班后將其子接回。并與其子一起吃午飯,冉某得知后,趕忙回到家中,這充分說明兒子的死亡違背冉某的意愿,冉某對兒子的死亡不是抱有放任的心態,所以其對兒子的死亡不具有間接故意。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冉某下毒時已經預見到其子可能會食用有毒的面條,因此兒子的死亡不是意外事件。


  過失分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遇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冉某已經預見到自己下毒的行為可能導致兒子的死亡,但其輕信可以通過自己的計劃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所以冉某對其子的死亡具有過于自信的過失。因此,C選項正確。


  18.B【解析】本案中,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財物秘密據為己有的行為。趙某雖未經借用人王某的同意,并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摩托車推回,但是由于以下幾點原因,其不能構成盜竊罪: (1)該摩托車系趙某所有,趙某將車借給王某占有并使用,不論王某是否知情,也不論王某是否同意,趙某以任何方式取回自己的摩托車都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也就無所謂盜竊摩托車;(2)本案中趙某并沒有侵犯他人的摩托車所有權;(3)如果說趙某構成盜竊罪,那么其盜竊的對象應該為摩托車,但是其想要得到的卻是王某的摩托車賠償款4000元,其犯罪目的與犯罪對象相矛盾,因此其不能構成盜竊罪。


  趙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錯誤的意思表示,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由于趙某已經將自己的摩托車取回,但是其在王某將摩托車丟失之事告訴自己,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賠償的時候,故意沒有告知其已取回摩托車的事實,所以,此時其出于非法占有王某摩托車賠償款的目的,隱瞞其已經取回摩托車的真相,使王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并將王某的摩托車賠償款據為己有。因此,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19.C【解析】貪污賄賂罪多數犯罪主體如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少數犯罪如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


  20.C【解析】濫用職權客觀表現為超越職權范圍或者不依法正當行使職權的行為。行為方式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例如應當行使職權而不行使。


  21.D【解析】本題考查我國民法的淵源。判例和法理均非國家機關根據權限范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而習慣中只有國家認可的民事習慣才能作為我國民法的淵源,本題只能選擇D,即最高司法機關司法解釋性文件。


  22.D【解析】本題考查對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認識。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債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行為。在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中,買賣合同只是這一項法律關系的外在表現形式,具體的交付標的物的行為以及支付價款的行為才是該法律關系的客體,而標的物的價格則是對合同標的物本身特征的描述。


  23.A【解析】本題考查監護委托時民事責任的承擔。《民法通則意見》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24.C【解析】本題考查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修訂前未規定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賠償責任,《公司法》修訂后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原理,規定在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應該否定公司和股東的獨立人格,令股東直接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款規定,公司股東和公司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C選項正確。


  25.A【解析】本題考查對權利濫用的構成要件及其后果的理解。權利濫用禁止的原則是對羅馬法法諺“行使自己的權利,無論對于任何人,皆非不法”的修正。濫用權利的行為既可以是積極的作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濫用權利者的主觀方面大多數表現為故意,有時候也表現為過失,如防衛過當行為,此時的行為人即為過失。濫用權利的后果不一定都會使權利人的權利失效,比如說權利人雖然濫用了權利建設越界建筑,在該建筑不宜拆除的情形下,鄰地使用權人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但是不能堅持要求其拆除越界建筑。


  26.A【解析】本題涉及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問題。無權處分時,如果權利人不予追認、處分人事后也沒有取得處分權,但是第三人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仍然可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本題中丙取得該電視機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仍能取得該電視機的所有權,依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則。甲不得向丙要求返還電視機,只能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27.C【解析】本題考查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A、B、D項均屬于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C項屬于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情形,不合訴訟時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權利者的本旨,因而使訴訟時效期間中斷。


  28.C【解析】在按份共有中,如果有約定,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應當依照約定。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各個共有人對共有物雖然享有不同的份額,但各個共有人的權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財產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各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有財產的全部。


  29.D【解析】本案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應當為設立地役權的合同,A項錯誤。在地役權關系中,供役地人一方面要依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其權利,另一方面,假如地役權人也利用供役地上的設施,除非合同有明確約定,依據公平原則,其有義務承擔部分維修的費用。


  30.B【解析】根據《物權法》第224條規定,當事人以匯票、本票、支票設定質權的,除了訂立書面合同外,出質人只需要將權利憑證交付給債權人,質權即設立了。因此B項正確。乙對匯票享有質權。有權優先受償。故C、D錯誤。


  31.D【解析】債的發生原因,又稱債的發生根據。任何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實為根據的。所以債的發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債的法律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債的發生原因依債是否依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而發生,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基于法律行為發生的債通常稱為意定之債,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的債通常稱為法定之債。可發生債的法律事實主要有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及其他。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與本人間也就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本題中,停車場為王某洗車雖然屬于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的行為。但是停車場洗車行為不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因此,停車場與王某之間不成立無因管理之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本題中,王某并未與某飯店訂立洗車合同,因此。不成立合同之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致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本題中,盡管王某獲得了車輛被清洗的利益,但是并沒有使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因此不構成不當得利之債。


  綜上。王某與飯店之間既沒有基于合意產生的意定之債,也沒有基于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定之債,因此飯店要求王某支付10元洗車費沒有法律依據,王某無須支付10元。


  32.B【解析】債的抵銷的要件之一要求雙方的債務均屆清償期。債務未到清償期,債權人不能請求履行。但是,兩項債務。一項已屆清償期,而另一項未屆清償期,若未到期的債務人主張抵銷的,可以抵銷。已屆清償期的一方主張抵銷,未到期的一方同意抵銷的,可以抵銷。


  33.C【解析】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是商品交換最典型的法律形式。買賣合同、居間合同、行紀合同都為有償合同。


  34.A【解析】關于承諾的效力,我國采“到達主義”,即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另外,我國法律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35.D【解析】所謂附隨義務,是指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而產生的義務。附隨義務可分為兩類:一是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的義務;二是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的利益保護功能的義務。本題中,A、B、C項均屬于附隨義務,D項屬于從給付義務,而非附隨義務。


  36.B【解析】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解除生效。因此B正確。


  37.B【解析】我國《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本題中甲、乙之間屬于無償保管合同,保管物的損失也不是因為保管人的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乙不用承擔賠償保管物的責任。


  38.C【解析】我國《繼承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依據以上規定,孫某病逝時。留下遺產為房屋兩間。王某和甲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各繼承房屋一間。因此,王某去世時,留下房屋三間,其僅有一個繼承人乙。由乙繼承所有的財產。


  39.B【解析】民事責任以補償性賠償為主,以懲罰性賠償為特例。補償性賠償是指民事責任人補足民事主體受損失為限。懲罰性賠償則是采取一定措施給不法行為人以懲罰。

 

      40.D【解析】本題的關鍵是正確理解什么是雙方責任和共同責任。雙方責任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雙方“-3事人對損害后果均有過錯,各自依其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責任。所謂共同責任,是指責任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民事責任。本題中,A、B、C三項中,甲、乙承擔的都是共同責任。


  二、多項選擇題


  41.AB【解析】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是結果犯,其既遂以發生法定的結果為標志。具體而言,故意殺人罪的既遂要求被害人被殺害,搶劫罪的既遂要求行為人搶到財物。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危險犯,其既遂只要求特定的現實危險狀態出現;誣告陷害罪屬于行為犯,其既遂既不要求結果發生,也不要求特定的現實危險狀態出現,而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達到一定的程度即為既遂,具體說來,就是行為人捏造了事實并且進行了告發,而不論他人是否受到刑事追究,就構成犯罪的既遂。


  42.AB【解析】刑法理論上將特殊身份作為主體構成要件的或者作為刑罰加減根據的犯罪稱為身份犯。身份犯又可分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無此特殊身份,則犯罪就根本不會成立。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構成。如果行為人不具備該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為人具備該身份,則刑罰的科處就比不具有該身份的人要加重或者減輕。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應予以從重處罰;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因而屬于真正身份犯;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重婚罪,刑法并沒有從重處罰的規定。


  43.BCD【解析】甲的行為屬于目標打擊錯誤,又稱為行為誤差。所謂目標打擊錯誤是指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由于失誤而致使實際侵害的對象與行為人意圖侵害的對象不一致。盡管因傷害導致死亡的后果和自己欲傷害的人不一致,但是乙與自己的父親都屬于”人“的范圍,因此這種不一致不影響對行為人罪責的認定。本案中,甲只是出于傷害的故意而導致死亡的后果,因此,應成立故意傷害罪。


  44.BC【解析】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實施,而不能針對第三者,所以甲砸傷第三者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而是過失行為。


  45.ABCD【解析】我國刑法理論根據罪狀的表達方式以及繁簡程度的不同,將罪狀分為簡單罪狀、敘明罪狀、引證罪狀和空白罪狀。


  46.ACD【解析】本題考查我國民法的淵源。在我國目前國家認可的民事習慣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屬于民法淵源,由此可見習慣作為民法淵源是受限制的,不是所有的民事習慣都可以作為民法淵源。另外,學說及法院判決皆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不屬于民法淵源。


  47.AD【解析】本題考查緊急避險的性質。緊急避險屬于自衛行為的一種,同時屬于私力救濟。


  48.ABD【解析】在民法上,通常將各種保護物權的方法分為物權的保護方法和債權的保護方法。物權的保護方法如排除妨礙、停止侵害、返還原物等;而債權的保護方法主要是指賠償損失。


  49.ABC【解析】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A、B、C項都是繼受取得所有杈的萬式。


  50.ABCD【解析】A項為共有財產分割的方式,B項是共有財產分割的效力,C項涉及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D項可以參見《民法通則意見》第92條。


  三、簡答題


  51.答:結果加重犯,也稱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與該行為的性質不相一致的嚴重結果,法律規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結果加重犯具有下述特征:


  (1)行為人實施了一種犯罪行為,這是結果加重犯成立一罪的基礎。


  (2)行為造成了兩種犯罪結果:基本結果與加重結果。結果加重犯的本質特征是一行為兩種結果。其中,基本結果是行為在通常的情況下應有的結果,即正常的結果;而加重結果是行為通常不會產生的結果,而且是與基本犯罪的行為不相一致的結果。


  (3)法律規定加重其刑,而不是加重其罪。這是構成結果加重犯的一個重要條件。


  (4)行為人對兩種結果出于不同的罪過。行為人對兩種結果是出于一種罪過心理還是不同的罪過心理,在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從實際情況來看,結果加重犯的心理形式一般是多重的,在多數情況下不是單一的。


  52.答:刑罰與其他法律強制方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嚴厲程度不同。刑罰是所有的法律強制方法中最嚴厲的一種強制方法,它不僅可以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財產、政治權利,而且還可以剝奪犯罪人的生命。其他的法律強制方法都不可能達到刑罰的嚴厲程度。


  (2)適用的對象不同。刑罰這種強制方法只能依照刑法的規定對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觸犯了刑事法律、應當受到刑罰懲罰的犯罪人適用,沒有構成犯罪的人不能受到刑罰制裁。其他的法律強制方法雖然也能與刑罰一起對犯罪人適用,但主要的適用對象是違法、違紀的人。


  (3)適用的機關和程度不同。刑罰這種強制方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程序對犯罪人適用,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都無權對即使是犯了罪的人適用刑罰。而其他的法律強制措施,有的雖然也是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實施的,但是所依照的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程序而不是刑事訴訟程序。


  53.答: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發生權利功效減損的法律效果需經過的法定期間。該期間具有以下特點:


  (1)法定性。訴訟時效期間一般屬于由法律直接作出規定。


  (2)可變性。訴訟時效期間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中止、中斷和延長。


  (3)強制性。一是指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此為完全強制性;二是指當事人得約定縮短訴訟時效期間,但是不得約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此為半強制性。54.答: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愿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他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在法律上區分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具有以下意義:


  (1)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上不同。雙務合同成立以后,當事人各方基于合同負履行義務,一方負擔的義務是以他方負擔義務為前提的。只有在雙方均同時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后,才能達到合同目的。因此,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在單務合同中,因為只有一方負擔義務,不存在雙方權利義務的相互對應和牽連關系,不負履行義務的一方向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提出履行抗辯權時,對方無權要求同時履行。單務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則。


  (2)風險負擔上不同。雙務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互相依存、互為條件,如果非因一方當事人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合同債務應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權利也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一方不再負有合同義務,因此也無權要求對方履行;如果對方已經作出履行的,則應將其返還給對方。而在單務合同中,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不能履行義務,不會發生雙務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


  (3)過錯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雙務合同中,如果非違約方已經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如果違約方要求解除合同,則對其已經履行的部分有權要求未履行給付義務的一方返還其取得的財產。單務合同一般不存在如上情況。


  四、辨析題


  55.答:(1)這個說法不正確。


  (2)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犯罪對象是危害社會行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兩個概念是有顯著區別的。


  (3)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能夠決定犯罪的性質,而犯罪對象則不一定具有這種法律屬性。


  (4)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體受到侵害。而犯罪對象則不一定受到損害。


  56.答:這種說法指出了民法中相鄰關系的要旨。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對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從主體上看,相鄰關系的主體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從客體上看,相鄰關系的客體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過程中所體現的財產利益和其他利益;從內容上看,相鄰關系的一方相鄰人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則應給予必要的便利。其具體的表現為:相鄰土地的通行或占有關系;相鄰用水或者排水關系;相鄰建筑物范圍內的通行關系;相鄰房屋的滴水關系;相鄰地下物或植物危及安全關系。


  所以”鄰里相互方便,不要以鄰為壑“的說法體現了民法中的相鄰關系。但是,相鄰關系并不僅僅指的是鄰里之間,其范圍很廣,還包括了不動產的相鄰關系。其處理的原則便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互助團結、公平合理。所以不能”以鄰為壑“。


  五、法條分析題


  57.答:本條是關于犯罪預備的特征及其處罰原則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犯罪預備具有下列特征:


  (1)規定的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


  (2)犯罪預備行為必須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停頓下來。所謂著手實行犯罪,是指開始實施特定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


  (3)犯罪預備停頓在犯罪預備階段必須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謂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為人犯罪意圖,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預備行為。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即在通常情況下,對于預備犯都應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8.答:(1)該條是關于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2)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立一定事由作為條件,以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該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者解除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3)附條件法律行為是法律為了適應社會成員在生產或生活中的各種特殊需要而設立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


  (4)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本身與其他民事法律行為一樣,適用民法通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各項規定,但其所附條件應當符合相應的法律要求。即所附條件必須具有未來性、意定性、或然性、合法性以及特定的目的性。


  (5)當事人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或者促成條件成就。否則,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六、案例分析題


  59.答:甲的行為屬于罪數形態中的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也稱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與該行為的性質不相一致的嚴重結果,法律規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對結果加重犯的處罰。應當依照刑法規定加重其刑。根據《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奸淫被拐賣婦女的,誘騙、強迫被拐賣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根據這一規定,對于甲應當定拐賣婦女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或者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60.答:(1)根據《合同法》第158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因此,本案中,盡管甲和乙就原材料的品質問題作出了約定,但是乙在收到貨物發現品質問題后,沒有及時向甲提出,并且將收到的貨物直接用于工業生產,那么這時乙的行為應該認定為其接受了甲的供貨,雙方就合同標的物質量作出了修改,屬于合同的變更,標的物的新質量標準以甲的實際履行為準。


  (2)可以解除合同。乙在收到第一批貨物后,如果在檢查發現貨物品質存在嚴重問題,可以向甲提出更換,或解除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甲給付的原材料是用于生產高精密儀器的,甲給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顯然會影響到乙訂立合同目的的實現,因此,如果甲不能履行更換貨物的義務,那么乙完全可以解除該合同。


  (3)甲、乙達成的改變合同標的物的協議當然有效。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對合同的主體、內容等進行變更,只要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甲和乙之間通過協商,達成了更改合同標的物的協議,乙表示完全同意,應該認為他們對合同進行了變更,變更后的合同有效。


  甲、乙雙方變更合同標的物的行為所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丙不再對甲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因此,本題中,由于甲、乙之間變更合同的協議一直是背著丙作出的,所以,沒有得到丙的同意,丙不再承擔對甲的保證責任。


  (4)甲、丁公司達成的供貨協議對于乙公司無效。因為,甲將。自己提供剩余原材料的義務轉讓給丁,在債法上屬于債務的移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需要經過債權人同意,否則轉讓無效。因此,本題中,甲、丁公司的約定無效,乙公司有權拒絕丁的履行,同時要求甲公司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履行遲延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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