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錄用公務員考察實施細則(試行)
昆明市錄用公務員考察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察工作。
第三條 公務員錄用考察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做到全面、客觀、公正。
第四條 公務員的錄用考察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考察中既要向報考者所在單位領導了解情況,又要聽取報考者周圍同志的意見,以保證考察的全面性、公正性;既要進行定性評價,又要組織量化分析,從質和量兩個方面來測定報考者的德能素質和工作實績。
第二章 考察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政策指導。市級機關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公務員錄用考察。縣(市)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所屬縣級以下單位的公務員錄用考察,也可委托招錄單位的主管部門考察。
第六條 負責考察的單位應成立公務員錄用考察領導小組,對考察工作實施領導。考察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考察實施方案;
(二)組織、指導考察工作;
(三)組織成立考察組,培訓考察工作人員;
(四)確定考察合格者人選;
(五)處理錄用考察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 考察領導小組根據被考察對象的情況組成若干考察組,每組由2名以上人員組成,承擔具體考察工作。
第八條 考察工作人員應具有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公務員身份,一般應為中共黨員;
(二)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
(三)工作經驗豐富,熟悉干部人事工作;
(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責任心強;
(五)沒有須回避的各種情形。
第三章 考察的內容和等次確定
第九條 錄用考察分為定性考察和定量考察,考察內容包含德、能、勤、績、廉等五個方面。
第十條 定性考察內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十六條規定的公務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和第十七條規定的不得錄用的情況,是否符合《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規定的報考條件;
(二)能否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是否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三)思想作風和生活作風是否端正;
(四)是否有違紀違法情況。
第十一條 定量考察實行量化打分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思想政治表現:政治方向和理論水平,以及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二)道德品質:品德修養、生活作風等;
(三)組織紀律:遵守法律法規及單位或學校的規章制度,服從領導,參加集體活動,有大局觀念等情況;
(四)工作表現或學習表現:考察對象為社會在職人員的,主要考察其工作態度、精神狀態、完成本職工作情況和取得的工作成績;考察對象為應屆畢業生的,主要考察其在校學習情況和各方面的表現;
(五)廉潔遵守自律:黨紀、政紀的執行情況;
(六)獎懲情況:在高等院校或工作期間的獎懲情況。
第十二條 在定性考察過程中,經核實認定被考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定為考察不合格,不再進行定量考察。
(一)不具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十六條規定的公務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二)具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的不得錄用的情況;
(三)不符合《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所規定的范圍和條件;
(四)有抑制、反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
(五)因工作失職或不負責任,給黨和政府的聲譽及國家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
(六)曾組織、參與或從事非法組織、非法活動、封建迷信活動的;
(七)組織紀律渙散,經常遲到、早退、曠工、不堅守工作崗位受到組織處理的;
(八)曾泄露國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九)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或受到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
(十)受到過勞動教養、少年管制或拘留,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十一)有其他不宜進入公務員隊伍問題的。
第十三條 定量考察情況作為確定考察結果的重要依據。定量考察結果分數在85分以上的為優秀,分數在60分到85分之間的(不含85分)為合格,分數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為不合格。每一等級的具體考察標準及得分參照《昆明市錄用公務員考察評定表》執行。
第四章 考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條 考察小組根據被考察對象的情況,可采取查閱檔案、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聽取單位組織情況介紹等形式進行考察。
第十五條 考察應屆畢業生,談話對象一般包括考察對象就讀學校的院系黨團組織和學生處負責人、班主任、部分學生等;考察社會人員,談話對象一般包括主管領導,人事勞動部門及周圍同事,居住地社區(行政村)的負責人等。
第十六條 考察的基本程序:
(一)確定考察對象,制定考察方案;
(二)培訓考察工作人員,明確指導思想,熟悉考察內容,掌握考察方法,了解考察要求;
(三)實施考察,考察期間所取得證明材料,單位的要加蓋公章,個人的應簽名或蓋章;
(四)撰寫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內容應包括:1.被考察對象的基本情況;2.思想政治表現;3.學習或工作表現;4.存在的問題;5.考察小組的考察意見;6.考察小組成員簽字等;
(五)確定考察結果。考察小組將考察材料報考察領導小組,由考察領導小組根據考察情況,確定考察對象是否考察合格,并在《昆明市考試錄用公務員考察評定表》上簽字蓋章認可。
第十七條 考察力求客觀、公正、全面地反映考察對象的基本情況,特別是對考察時群眾反映的問題一定要核實清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錄用工作人員的考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報考政法等單位的人員還須符合政法等單位的相關考察規定。
第二十條 本細則如有與國家、省今后的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