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云南公務員考試法律知識復習(51)
不動產所有權
一、不動產所有權的概念和種類
〔不動產所有權〕是不動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不動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動產所有權包括土地所有權和建筑物所有權兩種。種類有:
1、土地所有權。特征有:(預測題)
(1)客體的特定性。(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2)主體限定性。(只能是國家或農村經濟組織)
(3)交易禁止性。 (4)權能分離性。
2、房屋所有權。特征有:
(1)客體的特定性。(房屋)
(2)主體的廣泛性。
(3)交易的自由性。
3、房屋所有權的種類:
(1)根據坐落位置分為城鎮房屋所有權和農村房屋所有權。
(2)根據歸屬關系分為公有房屋所有權和私有房屋所有權。
4、房屋與基地的關系:
(1)結合主義:土地與房屋結合成為一個不動產,房屋只是土地的一部分,不構成獨立的不動產。
(2)分別主義:房屋和土地分別作為獨立的不動產,房屋可以獨立于基地而存在。
我國采用分別主義。房屋所有權與基地所有權是兩種獨立的不動產物權。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預測題)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又稱“住宅所有權”“公寓所有權”“樓層所有權”,是指多個區分所有人共同擁有一棟區分所有建筑物時,區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對其專用部分的專有權和對共用部分的共有權的總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特征有:
(1)客體具有特殊性。
(2)內容具有復合性。
(3)主體具有雙重身份性。
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和共有權
(1)專有所有權是一種空間所有權,專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享有專有權,并承擔所有人義務。
(2)共有所有權是共有權人對共同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權,并承擔共有人的義務。
三、相鄰關系
1、相鄰關系的概念和特征:(預測題)
相鄰關系即不動產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之間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有如下特征:
(1)相鄰關系的主體具有多數性。
(2)相鄰關系的標的物具有相鄰性。
(3)相鄰關系的產生具有法定性。
(4)相鄰關系的內容具有復雜性。
(5)相鄰關系的客體具有特殊性。
2、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
(1)有利生活和方面生活原則。
(2)團結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則。
(3)尊重歷史和習慣的原則。
3、相鄰關系的種類
(1)相鄰土地使用關系。(通行、管線安設、建筑物營繕關系)
(2)相鄰的損害防免關系。(環保、建筑物倒塌、地基動搖、業務活動危險、日照防礙防免)
(3)相鄰的用水和排水關系。(用水、排水)
(4)相鄰的越界關系。(越界建筑相鄰關系、越界竹木相鄰關系)
動產所有權
一、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概念:又稱即時取得,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將動產非法轉讓于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
2、善意取得的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
(2)讓與人須為無權處分動產的占有人。
(3)受讓人須基于交易行為而取得動產的占有且須支付對價。
(4)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3、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受讓人與原所有人之間的效力表現為一種物權關系,即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原所有人喪失動產所有權。
(2)讓與人與原所有人之間的效力表現為債權關系,原所有人對讓與人可行使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先占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占屬于事實行為,先占人并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限。先占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先占的標的物須為無主物。
2、先占的無主財產須為動產。
3、先占人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財產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應此支出的費用由失主承擔。
三、拾得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指發現他人的遺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實。拾得遺失物的成立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為拾得的行為。
2、標的物須為遺失物。
四、發現埋藏物
發現埋藏物指認識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實。發現埋藏物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有發現行為。
2、標的物須為埋藏物。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文物、古文化遺址、古墓等,屬于國家所有。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結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勞力與財產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種新的獨立財產的法律狀態。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種。
1、〔附合〕: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財產相互結合而形成一種新的獨立財產的添附方式。
(1)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①須是動產與不動產相結合。即動產附和于不動產之上。
②動產須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即動產與不動產組合后,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使其分離。
③動產與不動產應分別屬于不同人所有。
(2)動產與動產的附合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①須是動產與動產相結合。
②動產與動產須組成合成物。
③兩個以上的動產應屬于不同的人所有。
2、〔混合〕: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混雜,形成一種新的不能分開或難以分開的財產添附形式。混合應具備以下條件:
(1)混合的各項財產須為動產。
(2)混合物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大。
(3)混合的各項動產須屬于不同的所有人。
3、〔加工〕:指他人的財產進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種新的財產的添附形式,加工的構成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有加工行為。
(2)加工的標的物須為動產。
(3)加工的標的物須為他人所有。
(4)須因加工而制成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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