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云南公務員考試法律知識復習(11)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場所。(只能有一個)
〔居所〕:一個人總要居住在一個地方,起居住的地點稱為居所。
二、住所的確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國《民法通則》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三、住所的法律意義
1、確定民事主體的狀態,確定某些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地點。
2、確定債務的履行地。
3、確定案件的管轄。
4、確定法律文書的送達和某些特定行為的實施地。
5、確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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