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云南公務員考試法律知識復習(7)
監護
一、監護的概念和特征:
〔監護〕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制度。監護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監護的目的: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
監護的設立 也就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確定監護人。
預測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何設定??
二、監護的設立3種方式:
1、法定監護: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由有關單位或者法院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設立的遺囑種指定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職責:(預測題)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四、監護人的更換、撤換
1、〔監護人的更換〕:指在監護人無力承擔監護職責時,經其請求由有關單位或者法院更換他人為監護人。
2、〔監護人的撤換〕: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五、〔監護的終止〕監護的終止指監護關系的消滅,是指不再設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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