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學復習:民法的淵源和效力
民法的淵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淵源
民法的淵源,又稱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規范的來源或者表現形式。我國民法淵源主要是指國家有關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有關民法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法律(憲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單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規范)
2、法規
3、規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5、國家政策和習慣
二、民法的效力:
又稱民法的適用范圍,指在何時、何地、何人之間的關系應適用有關的民事法律規范。
1、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 (2)新法改廢舊法。
2、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
我國民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領海、領空以及依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視為我國領域內發生的民事關系。有三點要注意:
。1)全國性的規范文件適用于全國,但僅為某一地區制定的,則該規定僅適合于該地區。
(2)地方性的規范性文件,僅適用于該地區,而不能適用于其他地區。
(3)我國實行“一國兩制”。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法律僅適合用于該地區,我國民法不適用于這些地區。
3、民法對人的效力(我國民法對人的效力同時采取“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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