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管理辦法(試行)
云南省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管理辦法(試行)
各州、市、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
《云南省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1月18日
云南省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管理服務工作,加強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的培養鍛煉,促進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根據中央組織部等部門《關于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的意見(試行)》(組通字〔2008〕47號)和云南省《關于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的實施意見》(云組通〔2008〕47號)精神,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聘用期間管理服務工作適用本試行辦法。
第三條 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的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堅持培養鍛煉與使用監督相結合,堅持促進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與高校畢業生成長成才相統一。
第二章 管理責任義務
第四條 各州(市)、縣(市、區)要成立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領導小組,由組織、紀委、宣傳、農辦、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扶貧、共青團等部門組成,由組織部門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合作,統籌協調和組織指導選派工作。各級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承辦選聘管理服務日常工作,督促檢查、定期總結、上報選聘管理服務工作情況。
第五條 各級組織部門牽頭抓總,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做好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的管理服務工作,及時研究完善各項政策和管理辦法。州縣組織部門要明確一名分管副部長負責此項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事部門負責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考試工作,協同組織部門研究制定政策、指導開展日常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所屬人才服務機構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研究制定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的財政保障辦法。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工作經費、工作生活補貼和其他相關費用的保障并及時撥付,確保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工作生活補貼按時發放。上級財政部門要督促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落實經費保障。
第八條 各級教育部門負責牽頭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研究制定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報考省屬院校研究生的具體優惠和加分辦法。落實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九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的有關社會保險政策。
第十條 各級紀委、宣傳、農辦、公安、民政、農業、扶貧、共青團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支持配合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的工作,所管理的項目、資金、技術向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所在村傾斜。
第十一條 鄉鎮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具體工作崗位,做好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為他們提供基本的工作、學習、生活、安全等保障,努力解決實際困難。
第十二條 村黨組織、村委會負責為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條件,安排布置工作任務,提供發揮作用的舞臺,使其有效參與村內有關工作,有意識地進行培養鍛煉,不斷積累工作經驗,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三條 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要認真履行合同、崗位職責和義務,自覺服從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參與村黨組織、村委會的各項工作;
(二)、參與村級青年、共青團、青少年、婦女、科技等工作;
(三)、熟悉、了解農村基層情況,學習掌握農村工作、群眾工作基本方法,宣傳落實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
(四)、發揮知識、專業、能力特長,在新農村建設中創業創新;
(五)、總結宣傳基層干部群眾發展生產的好經驗、好做法,普及農村科技、法律知識,加強農村信息交流;
(六)、完成鄉鎮黨委、政府和村黨組織、村委會交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省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對各州市選聘管理服務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各級選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各州(市)、縣(市、區)、鄉鎮每年對選聘管理服務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總結,并將情況逐級上報。
第三章 聘用關系
第十五條 按規定程序考試考察體檢合格擬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由縣級人事部門(甲方)與高校畢業生(乙方)訂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訂立后 , 以縣級組織、人事部門的名義派往所轄鄉鎮。鄉鎮黨委、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高校畢業生的情況及其條件,按照云南省《關于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的實施意見》 ( 云組通〔 2008 〕47 號 ) 精神 , 提出職務安排意見 , 并行文予以明確。第十六條 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聘用期限為3 年。聘用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經雙向選擇繼續聘任,連續聘用不超過 2 個聘期。不再續聘的,自主創業或自主擇業。
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聘用期間必須在聘任職位工作 , 其他機構不得借調使用。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文本樣式全省統一,各州市可依照有關法規政策, 按照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則,協商增加約定條款。聘用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 一 ) 聘用崗位與合同期限 ;
( 二 )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
( 三 ) 工作生活補貼和保險 ;
( 四 ) 合同解除與終止 ;
( 五 ) 雙方約定條款 ;
( 六 ) 違約和合同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 聘用合同訂立后 , 乙方的人事檔案管理、 工齡職稱等人事代理服務由縣級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負責,聘任期間提供的上述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聘用合同訂立后 , 乙方的黨、團組織關系按有關轉接程序轉至任職村的黨、團組織,并參加組織生活。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訂立后 , 乙方戶口原則上轉至所在縣人才服務機構,也可根據自愿原則,轉至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聘用期滿后,根據流向, 可在省內合法固定住所、實際工作單位或工作地遷移落戶,也可轉回大學畢業前的戶籍所在地 ,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辦理。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乙方不再繼續享受選聘人員相關待遇 :
( 一 ) 受刑事處罰的 ;
( 二 ) 擅自離職的 ;
( 三 ) 有重大工作過錯 , 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
( 四 ) 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 15 天的 ;
( 五 ) 連續 2 年考核不合格的 ;
( 六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乙方屬于下列情形的 , 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
( 一 ) 患病或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
( 二 ) 女性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
( 三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
( 一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作生活補貼 , 或者甲方、鄉 ( 鎮 ) 及任職村未按合同提供基本工作生活條件的 ;
( 二 ) 經甲方同意 , 工作發生變動 , 不在原任職村工作的 ;
( 三 ) 服務滿 2 年后報考公務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高校研究生,被錄用、聘用或錄取的 ;
( 四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合同終止的情形 :
( 一 ) 聘用合同期滿的 ;
( 二 ) 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
( 三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聘用合同解除或終止后 , 甲方應當為乙方開具《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解除 ( 終止 ) 聘用合同證明書》,并辦理保險關系變更、轉移等相關手續。
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后,被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或聘用的,其人事檔案按相關規定辦理自主擇業或未就業的,其人事檔案可依據本人意愿由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托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聘用期間由鄉鎮黨委、政府負責日常管理 , 村黨組織和村委會協助鄉鎮黨委、政府落實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縣 ( 市、區 ) 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崗位職責、工作制度、紀律規定、考勤記錄、工作記實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按照保障安全、有利工作的原則,建立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安全工作責任制,鄉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負責安排好選聘生的食宿場所,加強對選聘生的安全教育,制定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在聘用期間,鄉鎮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實行一對一幫帶,協調解決具體問題,指導幫助開展工作,促使其在實踐中鍛煉成長。
第三十一條 村黨組織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具體負責指導幫助選聘到村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的工作、學習和生活,聽取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的意見和建議,重視和發揮他們的才能和作用。
第三十二條 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由各州( 市 ) 組織崗前培訓,主要內容是鄉鎮村情、農村工作基本知識和法規政策。
各級培訓主管機關要將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列入培訓中長期規劃,結合工作和未來發展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教育工作。
有條件的地方可組織不同區域間的選聘高校畢業生進行考察交流。
第三十三條 經過一年以上的實際工作,被大多數黨員和群眾認可并符合相關規定的,可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云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通過選舉擔任村黨組織書記、副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副主任,當選后繼續享受合同待遇,聘用期滿后解除合同。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四條 對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實行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聘期屆滿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鄉鎮負責實施,考核結果報縣級人事部門備案,并作為續聘、解聘、獎懲和參加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享受優惠政策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平時考核結合職責任務和實際工作進行,以工作日志、考勤登記、主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實績登記及每月每季工作小結等形式,真實記錄平時工作表現。村和鄉鎮幫帶領導要定期評鑒并提出改進意見。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依據。
第三十六條 年度考核自訂立聘用合同起,聘期滿一年時進行一次考核,合同期滿當年適當提前。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以工作業績為重點,采取自我評價、村民代表評議、領導評鑒相結合的方式,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辦法,對適應性、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勤奮程度、工作業績、廉潔情況等內容進行綜合考核,確定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3 個等次,優秀等次以縣級為單位計算不超過考核人數的 20% 。考核情況填寫《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年度考核記錄表》。
第三十七條 聘期屆滿考核在臨近聘期屆滿前一個月完成。依據各年度考核結果 , 對聘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填寫《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鑒定表》。
第三十八條 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在聘用崗位上工作成績優異、表現突出的,應當予以獎勵。
各州 ( 市 ) 、縣 ( 市、區 ) 、鄉鎮要重視培養、發現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的先進典型,及時宣傳表彰,樹立榜樣,鼓勵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建功立業。
符合條件的人員,可推薦參加縣 ( 市、區 ) 、州( 市 ) 和省級先進個人評選,被評為各級先進個人的,在參加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和報考省屬院校研究生時,按規定給予加分。
全省每 3 年組織開展一次選聘到村任職優秀高校畢業生、優秀創業成果、優秀調研成果評選表彰活動,對優勝者給予表彰獎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同等條件優先錄用和聘用。
第三十九條 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違反合同約定和紀律,尚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警告、記過處分。
情節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影響較大的,在解除合同后 ,3年內不得報考我省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在訂立聘用合同后3個月內因乙方過錯解除合同的,應退回一次性安置費。
因乙方過錯解除合同、乙方弄虛作假欺騙解除合同和聘期未滿兩年解除合同的,不得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
第四十一條 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手續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由縣級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代理。
第四十二條 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按我省靈活就業人員相關規定執行,從訂立聘用合同的當月起向服務縣 ( 市、區 ) 的社保部門繳納。
第四十三條 到村任職 2 年后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聘用的,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按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 4 部門《關于轉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文件的通知》執行;聘用期滿后,被企業錄用的由企業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接轉手續;自謀職業的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接續手續。
第四十四條 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商業人身綜合保險,由省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設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向保險公司統一購買。
第七章 爭議協商和仲裁
第四十五條 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聘用合同雙方發生爭議的,合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州 ( 市 ) 人事部門申請調解。
第四十六條 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聘用合同雙方發生爭議的, 可向州 ( 市 ) 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具體辦法參照《云南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民族自治州可結合自治地方實際,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實行特殊的管理服務政策,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四十八條 各州 ( 市 ) 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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