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試行)紅人社發〔2012〕72號
紅河州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紅人社發〔2012〕7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州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工作,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和《云南省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試行)》,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行政機關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分級分類、公開民主、考用結合的原則,實行領導評鑒與群眾評議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公務員考核以其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一)德,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1.思想政治素質:主要看公務員是否具有正確的理想信念、宗旨觀念、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鑒別力等;
2.個人品德:主要看公務員是否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正直、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生活作風;
3.職業道德:主要看公務員是否具有正確的職業觀念和良好的職業態度、職業紀律和職業作風;
4.社會公德:主要看公務員是否遵守社會行為準則,有無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
(二)能,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1.業務素質:主要看公務員是否具有較強的政策理論水平、專
業知識水平以及具備與所從事工作相適應的業務水平;
2.工作能力:主要看公務員是否具有較強的理解判斷能力、規
劃預測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科學管理能力、服務溝通能力、調研綜合能力、團結協作能力、開拓創新能力等,能否勝任本職工作。
(三)勤,指工作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1.工作責任心:主要看公務員是否熱愛本職工作、勤勤懇懇、盡職盡責、甘于奉獻;
2.工作態度:主要看公務員是否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工作積極主動,認真負責;
3.工作作風:主要看公務員是否深入一線調查研究、協調工作、服務群眾、解決問題等。
(四)績,指工作實績,包括開展工作的思路、措施和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1.工作思路和措施:主要看公務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目標任務的工作思路和措施是否科學合理;
2.工作數量和質量:主要看公務員是否按時、按質、按量或者超額完成工作任務;
3.工作效率和效益:主要看公務員是否具有較高的辦事效率和明顯的工作成效以及作出的貢獻。
(五)廉,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1.廉潔奉公:主要看公務員是否存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
2.勤儉節約:主要看公務員是否存在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等行為;
3.嚴守法紀:主要看公務員是否嚴格遵守黨和國家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公務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礎,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 平時考核,是指主管領導對被考核公務員在日常工作中履行職責等情況的階段評價。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
第七條 年度考核,是指主管領導對被考核公務員全年在德、能、勤、績、廉五方面表現情況的綜合評價。
第八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九條 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十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較好地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十一條 公務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明顯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二條 公務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開展公務員年度考核前,應當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填報《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審核表》,經核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受黨中央、國務院或中央部委表彰的行政機關,按照不超過參加年度考核人數的30%確定;
(二)受省委、省政府或省級部門表彰的行政機關,按照不超過參加年度考核人數的25%確定;
(三)受州委、州政府或州級部門表彰的行政機關,按照不超過參加年度考核人數的20%確定;
(四)根據有關規定受到“一票否決”的行政機關,按照不超過參加年度考核人數的10%確定;
(五)除上述四種情形外,按照不超過參加年度考核人數的15%確定。
考核年度內受到多項表彰的行政機關,按照最高級別的表彰予以確定優秀比例。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行政機關要積極創新考核方法,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公務員考核實行信息化管理。
管理科學、程序規范、成效顯著的行政機關,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核定,可適當增加優秀等次比例。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條 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進行,由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各級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第十七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采取個人工作記實、主管領導定期評價的方法進行。
(一)工作記實。工作記實可每周、每月或每季進行。由各級行政機關根據工作實際、崗位特點,自行設定《公務員工作記實評價簿》。記實內容應包括工作任務、完成時限、完成情況以及出勤情況等。
(二)評價計分。主管領導每月或每季根據個人工作記實和群眾評議情況,對被考核公務員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效益和出勤等情況作出評價計分,計分統一采用百分制,具體評價的方法、指標、分值由各機關確定。
第十八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工作記實、定期小結;
(二)群眾評議;
(三)主管領導評價;
(四)公示考核情況;
(五)反饋考核情況。
第十九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由主管領導在聽取公務員本人述職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得分情況和年度考核確定等次的條件,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
第二十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群眾民主評議;
(三)主管領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四)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內公示5個工作日;
(五)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考核領導小組確定考核等次;
(六)將考核結果以書面或者談話的形式反饋被考核公務員,并由被考核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七)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存在異議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和申訴。
第二十二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將考核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轄區內的公務員考核情況匯總報送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審核備案材料包括公務員考核工作總結和《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審核備案表》。審核備案工作于次年2月底前結束,未經審核備案的考核結果,不得兌現相關待遇。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職務、級別、工資以及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五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 相關事宜
第二十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間參加考核,不定等次,只寫評語,考核結果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試用期滿任職、定級后,當年起轉為正常考核。
第二十九條 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由掛職機關(單位)進行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占掛職機關(單位)優秀等次比例。不足半年的,由派出機關進行考核。
機關派出學習、培訓和從事其他工作的公務員,由派出機關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主要根據學習、培訓和工作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和從事其他工作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工作單位提供。
第三十條 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不進行考核。
考核年度內退休的公務員不參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條 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三十二條 受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二)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三)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四)受開除黨籍處分的(同時開除公職的除外),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五)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分別按本條(一)、(二)、(三)、(四)款規定辦理;
(六)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三條 受行政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其表現作為解除行政處分的依據。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三十四條 考核年度內,受黨內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處分的,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三十五條 考核年度內,從軍隊轉業到行政機關的公務員,由接收安置機關考核,可根據轉業鑒定和工作情況考核,當年一般確定為稱職等次,次年起轉為正常考核。
第三十六條 考核年度內被廳級以上機關授予榮譽稱號、記功和享受勞模待遇的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不占本機關優秀等次比例。
第三十七條 第一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第二年仍未達到稱職以上等次要求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九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四十條 對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隱瞞騙取等違規行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各地、各部門可根據《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和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州公務員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2.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審核表
3.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審核備案表
附件1
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 年度)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政 治
面 貌
任現職
時 間
單 位
及 職 務
從 事 或
分管工作
個
人
總
結
個
人
總
結
簽名: 年 月 日
主管領導
評語和考核
等次建議
簽名: 年 月 日
機關負責人
或考核委員會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審核機關(部門)
意 見
蓋章: 年 月 日
本人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未確定等次或不參加考核情況說明
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審核表
( 年度)
申報機關: 聯系人: 電話:
申報優秀
比例計劃
(請在相應括
號內打“√”)
按照不超過參加年度考核人數的30%確定( )
按照不超過參加年度考核人數的25%確定( )
按照不超過參加年度考核人數的20%確定( )
按照不超過參加年度考核人數的15%確定( )
按照不超過參加年度考核人數的10%確定( )
申報理由
(蓋 章)
年 月 日
公務員主管
部門審核意見
(蓋 章)
年 月 日
說明:申報理由須附相關證明材料。
附件3
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審核備案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聯系人: 電話:
機關編制數
應參加年度考核人數
實際參加年度考核人數
未參加年度考核人數
年
度
考
核
情
況
類 別
總 計
其中各層級人員情況(人)
人數
(人)
比例
(%)
縣處級
鄉科級
科員
辦事員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連續三年優秀
優秀
稱職
基本稱職
不稱職
連續兩年不稱職
不定等次
黨
紀
處
分
情
況
況
警告
嚴重警告
撤銷黨內職務
留黨察看
開除黨籍
行
政
處
分
情
況
警告
記過
記大過
降級
撤職
開除
其 他
(此表共2頁,第1頁)
序號
姓 名
所在處室及職務
平時考核
得 分
年度考核
等 次
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定等次、不參加
考核的原因
備注
公務員主管
部門審核意見
(蓋 章)
年 月 日
(此表共2頁,第2頁)
說明: 1.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的考核情況分別填報。
2.此表按連續三年優秀、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定等次、不參加考
核人員的順序填寫。
3.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的,可不附被考核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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