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南昭通市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相關問題的通知
2016云南昭通市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相關問題的通知
云南公務員考試網獲悉,現根據《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發〔2016〕99號)(簡稱99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對執行99號文件存在的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 關于“履現職以來,年均完成教學課時量”的問題
(一)在確保履現職以來平均課時量達到99號文件規定標準前提下, 從2016年起申報職稱時必須連續在教學崗位上任教,且課時量達到99號文件規定標準。
(二)學校校級領導和中層干部視為承擔教學管理工作的學校行政領導,其課時量的要求為:校級領導原則上不低于專任教師的三分之一,中層干部原則上不低于專任教師的三分之二。
二、關于校外教育機構和教研人員參加申報評審,如何提供深入學校指導教學研究的課時依據問題
(一)每1份聽課評課記錄表視為深入學校指導教學研究1天。
(二)每講授1節公開課或示范課視為深入學校指導教學研究1天。
(三)每講授1次學術講座視為深入學校指導教學研究3天。
三、關于“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以來,承擔班主任、輔導員、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備課組長等工作”的界定
本規定具體范圍是:承擔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備課組長、副班主任、課外興趣活動(體育活動、電腦學習、模型制作等)輔導員等教學輔助性工作。
四、關于申報評審高級教師須具有一年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經歷的問題
(一)2016、2017年申報評審高級職稱的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暫時不作要求,如評審通過并獲得高級教師資格的,必須在2018年以前補足到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一年的經歷,如不按期補足,則取消高級教師任職資格。
(二)2018年起,中小學教師申報高級教師職稱時,必須提供到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一年的經歷依據。
(三)薄弱學校按行政區劃和學校等級進行劃分界定。如市直學校相對于縣區直學校,縣區直學校是薄弱學校;一級學校相對于二級學校,二級學校是薄弱學校。
(四)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不視為到薄弱學校任教。
五、關于繼續教育學分的問題
2016年,在小學(幼兒園)任教的一級教師申報高級教師以及高級教師申報正高級教師,繼續教育學分暫不作要求。2017年起,按新的要求和規定執行。
六、 本規定從2016年9月20日起執行。
七、本規定由昭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昭通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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