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保護好人不能僅憑“好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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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病人突然摔倒,是否應該出手相救?近年來,這一本不應成為問題的問題卻成了一個社會難題。
近日,《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正式實施。這部被稱為“好人法”的法規自草案征集意見開始便成了焦點。人們寄希望于此地方性法規能成為救助者的保護傘,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難做好人”的難題。此次“好人法”率先提出社會急救免責,明確規定“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這一條文無疑為社會善意之舉打了一針強心劑,但同時也引來眾人擔憂:社會急救免責條款雖為救助者提供保護,但是否一定能夠遏制被救助者的訛詐呢?要知道,救人不僅是道德難題,更是技術難題,鑒于目前普通民眾的醫療急救水平,是否會出現“好心辦壞事”的結果呢?
聽著新鮮的“好人法”,其實在很多國家早進行過相關立法。美國《撒瑪利亞好人法》雖在美國聯邦和各州的解釋有所不同,但基本共性還是一致的,即對于陌生人對受困者進行緊急救助出現失誤,給予法律免責。但美國社會和法律也不提倡無知魯莽救人,救助者遇到突發事件首先應報警尋求專業援助,在評估自身有無救助能力的前提下對受困者或者傷員進行救助。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頒布的《見義勇為法》中規定:自愿且不求獎勵報酬的個人,不必為施救過程中無心造成的傷害承擔責任。
而對于很多人擔心的好心救人卻被訛詐的問題,新加坡法律懲罰機制規定,被救助者如若事后訛詐,須親自向救助者賠禮道歉,并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處罰。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則以污蔑罪論處。以上法律的制定目的在于使救助者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處于困境或傷病狀態的人員施以援手。
回顧前幾年,“老人訛詐救命恩人”導致的不良影響蔓延、擴散,而被救助者卻并不會為其給救助者造成的名譽受損而承擔責任。對此,有人表示,如果不對訛詐進行懲罰,誰還敢做好人?更有人提出,對于訛詐救助者這一對社會道德良知造成極大危害的行為,應當參考國外立法,在刑法上予以否定評價,如定敲詐勒索罪、誣告陷害罪、誹謗罪等。不過,我們畢竟實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則,僅僅表示“救助人”就是“致害人”,而索要賠償,既難以證明這樣做嚴重侵害他人名譽,也難以評價為客觀上的誣陷、誹謗,因此,實踐中尚未出現此類事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先例。
事實上,在《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出臺前,深圳和北京制定的“好人法”中雖然規定此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如何擔責在實際操作中難以落實,也就是說,“好人法”仍處于起步階段,僅依靠法律規定很難解決所有問題。這樣一來,被訛詐的救助者如何通過法律制度為自己討要“公平”?除了提起民事訴訟外,還有待其他社會救濟途徑的補缺。如列入不誠信記錄加以懲戒等。另一方面,要解決“訛詐難題”,還要大力弘揚助人美德,逐步健全正面獎勵好人好事的法律法規。讓大力獎勵抵消難以懲罰潛在的負面效應。正是因此,《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中規定“鼓勵社會組織通過商業保險、獎勵等形式,支持和引導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解除救助人的后顧之憂。
另外,緊急救助與提前預防也是密切相關的。一些傷害預防起步較早的國家,已經對緊急事故從教育預防、環境改善、工程策略等方面較為全面地進行了積極有效的干預。普及急救方法,也對減小傷害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在我國,有關緊急事故預防的相關規范指南少之又少,也因宣傳力度不夠,普通民眾對于急救知識的掌握十分匱乏,如2011年出臺的《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至今對多數民眾來說仍鮮為人知。因此,“好人法”想要行之有效,還需要急救技能的支撐,以避免“好心辦壞事”。有關部門應針對公眾制定通俗易懂的急救科普讀本,大力宣傳正確的預防與救護措施,使人們在遇到病人跌倒等緊急情況時,既能勇于伸出援手,又能科學救助,最大限度地減少緊急事故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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