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養女告養父”當釋法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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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女告養父”當釋法解惑
拿到法院判決書的那一刻,方崇財覺得,自己被“拋棄”了。23年前,他將一名女嬰小芳抱回家,在家人的幫助下將其撫養成人。讓方家人沒想到的是,23年后,已出嫁的養女卻將養父告上法庭,要求認定這段收養關系無效。記者獲悉,日前,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確認方崇財與女孩的收養關系無效。
辛辛苦苦把養女養大,從方崇財到周圍所有人,都指望靠其養老的,沒料想養女出嫁了反倒“拋棄”了養父,將養父告上法庭,解除了方崇財與女孩的收養關系。一時間“白眼狼”及反對法官的罵聲四起。
實際上,法院判決是依法有據的,《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4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同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方崇財的收養行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和其他強制性規定,確實應認定無效。
有人說,法不溯及既往,方崇財與女孩的收養關系是既定事實,這其實是一種誤區,女孩今年才23歲,而我國《收養法》已實施24年,換言之,她被收養時《收養法》已經頒布實施,只是很多人沒有照章辦理。長期以來,我國民間存在無序收養的現象。一些人出于愛心和其他目的,通過各種渠道收養孩子,既不辦理收養手續,也不注重保護收養雙方的合法權益,對法律的無知與漠視導致糾紛不斷,甚至出現拐賣兒童等犯罪行為。現在小芳已經長大,有能力主張自己的權利,法院依法支持公民的合理訴求,是對收養法規的鄭重重申。
人們之所以大罵養女,是在替方崇財不值:這么多年就白養了?其實,依據法規,方家收養小芳10多年,期間所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等,方崇財有向小芳主張的權利。即“養女告養父”可以解除收養關系,養父也可以告養女,要求給付被收養期間的撫養費、教育費等,二者并不矛盾。
仔細觀察,“養女告養父”也并非如網友所怒罵的那般忘恩負義。方崇財是個無法正常交流的精神智力障礙者,小芳婚后,方崇財仍由小芳贍養,還隨小芳在婆家生活了幾年,說明小芳還曾經是心懷感恩、盡了反哺責任的。清官難斷家務事,毫無血緣關系的一大家人處于同一屋檐下難免發生矛盾,何況一個沒有固定收入、年老體衰、交流不暢的殘疾人?小芳婆家沒有義務贍養方崇財,而小芳又不可能離婚,于是便出現了“養女告養父”這一離奇官司。
鑒于方崇財與女孩的收養關系無效這一法律判決及其無人贍養的客觀事實,當務之急,當地政府要依照相關法規,開啟認定程序,向方崇財發放或五保戶、或殘疾人補助、或特困戶等困難補助,解決其老無所養的困境;司法部門應積極提供法律救濟,幫助他獲取應得的撫養賠償。更重要的是,小芳要妥善處理好婆家與“養父”的關系,盡力為其提供物質贍養與精神慰藉。畢竟,收養關系可解除,養育之恩大于天。否則,既不能卸載良心負擔和輿論壓力,也給自己的孩子樹立了一個不良的示范。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職能部門、執法機關以及公民個體,都要學習法律法規,提升法治水平,要知法懂法守法,依法辦事。“養女告養父”引發熱議,司法部門不妨以案說法,以法服人,并以此弘揚法律權威,糾正民間非法收養的亂象,而廣大網友也要摒棄簡單化、情緒化的非法治思維,理性思辨,對“養女告養父” 不能只是一味地叱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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