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南省考申論熱點:教育懲戒亟須厘清邊界細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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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青島市政府發布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該《辦法》提到,“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處分。學校的懲戒規定應當向學生公開。”據了解,這是全國或地方教育性法規中,首次提出“懲戒”的概念。
【標準表述】
[綜合分析]
教育家夸美紐斯曾在《大教學論》中寫道:“樹木如果不去常加修剪,它們便會回復到它們的野生狀態。”完整的教育,既包括賞識教育,也包括懲戒教育。重提教育懲戒,源于不時發生的中小學欺凌和暴力事件。盡管一張張照片、一幕幕視頻令人驚詫不已,但目前的教育和法律體系卻都無能為力。無論是刑事處罰,還是治安管理處罰,都難以覆蓋這些未成年人群體。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義務教育法也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這種規定雖然保護了肇事學生的受教育權,但無關痛癢的批評教育卻為他們繼續欺凌施暴埋下了伏筆。
將教育懲戒權納入了學校管理權限,這是一項有益的探索。雖然在上位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懲戒權,但在我國各類法律法規中都明確定位了學校從事教育教學的權利。原則上來說,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每個學校都可以采取各具特色的教育方式。但是,教育懲戒是一個敏感話題和領域,處理不好的話,容易演變成體罰或變相體罰,碰及社會公眾的敏感神經,將涉事學校和教師推上風口浪尖。因此,目前亟須要做的,不是僅提出教育懲戒的概念,更要厘清邊界、細化規則。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教育懲戒的邊界在哪里,學校和老師到底可以采取哪些合法的手段來懲戒學生。
[對策措施]
在設置懲戒手段時,要結合學校教育的實際情況進行,既要保證教育懲戒措施合乎法度、行之有效,又要使懲戒措施與過錯程度相當,堅持持適度原則。在細化懲戒措施時,我們可以吸取國外成熟的經驗做法,結合社會認知和接受程度,以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原則,以不再犯同樣的錯誤為結果,因地制宜予以實施。
教育懲戒的前提是尊重學生、理解學生、愛護學生。這是一切教育懲戒的出發點和歸宿,在制定實施教育懲戒細則過程中,既要以法律來保障懲戒的順利實施,又要防止為了懲戒而懲戒,防止濫用懲戒損害學生的身心健康。
家長也應參與。僅僅是明確懲戒范圍等內容還遠遠不夠,讓家長參與到懲戒之中,似乎是破解懲戒被當成體罰或者變成體罰難題的重要思路。讓社會履行應有的社會責任,讓家庭扮演應有的家庭角色,兩者合璧,或許才能更有利于學生的成長、教育的提升以及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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