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末位淘汰被判賠償”是法治社會應有之義
本期為各位考生帶來了2017年云南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末位淘汰被判賠償”是法治社會應有之義。要想申論成績好,關注熱點不可少。云南公務員考試中,申論是最能拉開考生成績的一門科目,積累對于申論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云南公務員考試網溫馨提示考生閱讀下文,相信能給考生帶來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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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作為績效考核的一種手段,近年來在一些公司推行開來,然而,重慶某實業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員工后,被員工告上法庭,最終被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判賠償3萬余元。這是近日渝中區法院發布的一起勞動爭議訴訟典型案例。(5月3日《法制日報》)
標準表述
[影響]
從制度設計上看,此舉從客觀上可以激發、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精簡機構等,不過,其消極和負面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
一是與法律規定相背離。2008年1月1號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只能依據其第44條列舉的情形,其中并無“末位淘汰”一項。換言之,企業實行的“末位淘汰制”只是其內部管理規定,并沒有法律依據,其辭退員工的行為為單方面的違約責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有損人格尊嚴,對被淘汰的員工過于殘酷。特別是在一些單位,由于評價的公平性很難得到保障,使結果可能喪失正當性,偶然的評價結果,往往使被測評者失去了努力的機會。同時,在水漲船高的效應下,一個人因為能力,或者環境甚至運氣等多種原因,有可能成為“高個子中的矮子”,結果其雖然做了超常的努力,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但依然被淘汰出局,這不僅挫傷了一個人的積極性,對其自尊心也是一種傷害。
三是有成為相關企業繞過法律的侵權手段。如果一個企業有意對一個員工打擊報復,就有可能安排其被“末位淘汰”,這必然會導致雙方的對立和沖突。此外,用“末位淘汰”的內部管理,來繞過國家專業法律的規定,勢必會引發勞資雙方的合同爭議。近年來,因為“末位淘汰”引發的勞動糾紛已經日益增多,不少業內人士及法律專家對“末位淘汰制”也提出了質疑,認為這種制度設計已經喪失了其存在的合理性,理應被淘汰出局。
[啟示]
啟示一:企業所有的規章制度,都必須依法而行,不能違背法律,這是底線,不容觸碰。根據《勞動法》第39條、40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和制度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方能援引條款解除合同。但很顯然,“不能勝任工作”與“末位淘汰”是兩碼事,不可混淆。
啟示二:勞動者權益不可侵害。事實上,除了末位淘汰制之外,還有“年假清零”“帶薪休假形同虛設”等現實問題,也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侵害。如今,隨著員工法律意識的逐漸增長,類似的侵害勞動者的事情,也必然會有人站出來維權,對于這些具備公民意識的人,我們應該給予點贊。同時,企業自身,也應盡到自己的責任,不要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參考對策]
讓“末位淘汰制”徹底被淘汰,一方面需要監管部門出手,對企業的“末位淘汰制”進行整治,大凡有企業有此規定的,均要進行清理,并且給予企業相應的懲罰;
另一方面還需要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要多進行普法教育,讓他們多用法律維權。同時,相關職能部門要為勞動者維權提供法律援助,進一步擴大維權渠道,從而讓“末位淘汰制”從我們眼前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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