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司法專業化建設與尊重民意
本期為各位考生帶來了2017年云南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司法專業化建設與尊重民意。要想申論成績好,關注熱點不可少。云南公務員考試中,申論是最能拉開考生成績的一門科目,積累對于申論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云南公務員考試網溫馨提示考生閱讀下文,相信能給考生帶來一定的幫助。
相關文章
更多云南公務員考試復習技巧詳見 2017年云南公務員考試用書
仔細研讀下文>>>2017年云南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司法專業化建設與尊重民意

背景鏈接
近日,有媒體報道一男子入室盜竊29元臘肉,結果被判刑半年,引發了社會公眾的熱烈討論。有人認為,本案明顯量刑過重,應當考慮免除處罰;但也有人認為,入室犯罪危害性巨大,支持判決。
近年來,在多起案件中,都曾經出現過類似的激烈爭論,司法專業人士與普通社會公眾之間觀點鮮明對立。這值得司法實務界引起深思,為何在司法機關習以為常的認識問題上,也時有司法專業判斷與普通群眾看法之間的重大差異?
標準表述
[現象分析]
其實,出現類似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在構建司法共同體的過程中,具有相同專業背景、司法理念、價值追求者,搭建起了一座“專業城堡”。在這座“城堡”中,司法人員更加在意同業人員的認同,而有意或無意地疏遠了普通公眾的樸素正義感。這也直接導致了當前刑事司法實踐中,各種司法理論構造越來越復雜、越來越精巧,但司法共識和公眾的認同不僅沒有增加,在部分領域a和個案中甚至有漸行漸遠的趨勢。
當然,司法專業化程度不夠一直是我國司法的短板。司法專業知識作為“技藝理性”,只能通過長期的教育或訓練獲得,然后在適用法律和司法判決中不斷完善,獲得經驗的積累。因此,法官、檢察官只有具備高度的專業素養,形成自己的專業知識體系,才能通過既有的規則、特定的程序和職業技巧解決案件,確保司法權依法公正運行。但是,專業化建設一定不能忽視民意的存在,否則就容易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甚至出現“司法專橫”。司法機關應高度關注社情民意,將個案的審判置于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
[意義]
一、回應民意是尊重司法傳統的需要。我國民意對司法的影響具有悠久的歷史淵源,中國古代的司法裁判會在遵循合法性基礎上,根據社會的一般正義觀念包括民意對法律規則進行適當的變通。古代“那些受到稱道、傳至后世以為楷模者往往正是參酌情理而非僅僅是依據法律的條文的司法判決。”司法關懷民意、民意關注司法已成為我國司法的一個重要顯特征。
二、回應民意是司法社會性的本質要求。司法是“法制的一個環節,是法治的一個部分,是社會的一個領域”,無法獨立于社會生活之外。作為糾紛具體裁決者的法官,就既要和社會生活保持適當的距離,又要熟知普通民眾的價值取向,“既要出世,又是入世”。除了法律原則、邏輯手段外,歷史或習慣、社會效用、社會風俗、個人正義情感都會滲透在我們對法律的直覺性的領悟中,法官不可能脫離既定的文化傳統包括民意對法律事件進行所謂完全獨立的思考,尤其我國有著傾聽民意、關懷民意的強大司法傳統與文化。
三、回應民意是保證裁判效果的需求。執法者要接受世人公評,情理法兼容被認為是執法之人精要準繩。法官通過符合民意的裁判行為獲得社會贊同,其社會贊同度越高,在后續的訴訟程序中就越具有權威性,其行為就越容易獲得社會公眾認同,解決沖突就越容易為社會所信賴。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關注民意,傾聽民聲有利于其法律價值判斷被社會大眾盡可能地接受。同時,司法裁判效果要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一項失去社會多數成員支持的司法裁判,即使不能說是錯誤的,至少可以說是不合時宜的。從司法裁判中反映出來的價值觀念應當符合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價值取向,從而樹立公眾對法律的信任甚至信仰,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強化公眾的法規范意識,使司法具有的對社會行為的指引功能最大程度的得以發揮。
四、回應民意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在司法獨立未得到完全保障的情況下,司法可以借助獲得的民意擺脫權力干擾的困擾。獲得廣泛的民意基礎有助于司法始終保公信力,保持其中立、公正、權威的社會地位。同時民意的參與使得司法活動被置于社會的廣泛關注之下,這種“陽光下的司法”要求法官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準確適用法律。另外民眾對一些法律事件的高度關注,在一定程度上引發更多法學專家和管理者的重視,最終通過修改法律和法規的形式廢除了導致這類案件繼續發生的法律機制,直接推動了法治的進步,從立法的源頭上保證了司法的公正施行。
[參考對策]
一方面,嘗試民意征詢制度,由若干社會閱歷豐富、具有不同專業背景或者職業經驗的人員組成民意團,由他們對案件所涉情理進行梳理,并以投票表決方式作出判斷,通過“發揮征詢團在案件事實認定方面的作用,有效防止法官閱歷不足、知識不全對案件處理可能造成的欠缺,以最大程度保證案件裁判結果更加貼近基層民意,更加符合基層群眾的內心正義”
另一方面,司法活動不是游戲者的作秀,任何司法活動都必須受到制度的約束。司法活動是一種獨立的國家行為,司法活動在積極回應、貼近、順應民心、民意、民聲的同時,必須區隔法律與民意之間的應有界限,警惕民意對司法活動的驅趕甚至綁架。因此,建章立制,明確改革措施的適用范圍和開展程序顯得尤其重要。
相關閱讀:
點擊分享此信息: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