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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南省公務員考試玉溪考區筆試提醒

發布:2018-04-20 14:05:16 字號: | | 我要提問我要提問
  2018云南省公務員考試玉溪考區筆試提醒已公布,云南公務員考試網現將其公布如下:
  2018云南省公務員考試玉溪考區筆試提醒
  記者從玉溪市人事考試中心了解到,2018年云南省公務員考錄筆試將于4月21日、22日舉行,玉溪考區共設12個考點475個考場,準備工作有序進行。
  考試時間及科目
  據了解,今年公務員考試類別分為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崗位(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崗位)、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其他崗位、普通公務員崗位、公安執法勤務類崗位、定向考錄鄉鎮(街道)公務員崗位五類。
  考試時間及科目為:
  4月21日
  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14:00―16:30申論、法律專業知識、農業農村(社區)工作知識;
  4月22日
  9:00―11:00公安執法勤務類崗位專業科目測試。
  為做好此次考試考務工作,我市召開了人事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會,成立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考區主任的筆試考務管理組織協調機構,明確了各部門在考務工作中的職責、任務、標準和時限,確?荚嚫鳝h節工作無縫對接。同時,全力做好考場安排和試卷預定、制定科學完善的考務工作方案、提前組織考務人員業務培訓、積極做好考試服務等備考工作,確保今年公務員錄用筆試考務工作順利完成。
  人事考試機構提醒各位考生:考試時,兩證齊全、一致方能進入考場。另外,本次考試考生不允許攜帶文具,考試所需文具統一配發,考試結束前考生不得離場。考試結束考生退場時,須等待監考教師收集、清點完試卷和答題卡方能離開。
  玉溪市2018年公務員筆試溫馨提示
  玉溪市2018年考錄公務員筆試將于4月21、22日舉行,玉溪考區共設12個考點,分別是:
  (一) 考點考場安排
01
  (二)為做好此次考試工作,請各位考生注意:
  1.請各位考生認真閱讀準考證注意事項,充分考慮交通因素,提前抵達考試地點,考點學校因受場地限制無法容納考生車輛,請提前做好妥善安排。
  2.請各位考生注意飲食衛生安全,患病考生,請配備好自己所需藥品,確?荚嚻陂g將身體調至最佳狀態。
  3.考試時,考生需持準考證和有效期身份證件(有效期內的二代身份證原件、在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參加考試,兩證齊全方能進入考場;并且信息需完全一致(包括不能有同音字、異體字、身份證號碼不一致、照片明顯不一致、性別不一致等)。
  4.本次考試考生不允許攜帶文具,考試所需文具統一配發,使用完后不準帶出考場。除配發的文具及準考證、身份證外,考試桌面一律不得擺放其他物品,準考證上不得做任何標記。
  5.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考生不得交卷、退場,考試期間不得上衛生間,堅持需要上衛生間者視為交卷,并且上完衛生間后只能到考生休息室封閉至考試結束方可離開考點,等待考試結束期間,考生不得開啟或使用通訊設備。為此,特別提醒考生個人問題提早解決。
  6.考試結束考生退場時,必須等監考人員收集、清點完試卷和答題卡方能離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撕毀或帶出考場,否則將按照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相關違紀違規的規定處理。
  7.嚴禁將手機、電子手表、電子手環等電子設備及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帶至座位。
  8.考后將進行雷同鑒定,被抄襲和抄襲人同樣處理,注意保護本人答題信息。
  9.考生坐錯座位并且未在考試開始后30分鐘內主動報告的,則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
  請各位考生認真做好各項考前準備,以良好的狀態參加考試!
  請各位考生注意考試期間(4月21日至22日)天氣預報,提早掌握天氣變化情況
  敬請各位考生:踏實做人、誠信考試,嚴守考場規則,文明迎考,圓滿交上人生的一份誠信答卷!預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績!
  玉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4月18日
  2018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問答
  問:《刑法》對于考試作弊有何規定?
  答: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報考人員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執行哪個處理辦法?
  答:執行人社部令第30號《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問: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作何處理?
  答:根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問: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的哪些行為將被作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答:根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問: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的哪些行為將被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答:根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問: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的哪些行為將被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答:根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問: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作何處理?
  答:根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問:報考者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作何處理?
  答:根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問: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答:報考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的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其中,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將報送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問: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的行為有哪些?
  答:報考人員有違紀違規和其他不誠信行為的,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
  公務員考試政策法規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讀】新的修正案不僅規定考試作弊行為本身要受到刑罰處罰,還將組織作弊、幫助作弊的行為入刑,這意味著只要為作弊者提供幫助,都將構成犯罪,并且對此類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懲罰力度明顯加大。
  對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見的替考行為,在現行刑法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長期以來處罰偏輕。然而,根據刑法修正案的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罰處罰。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也會遭受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動領域中的不利后果。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30號令節選)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玉溪日報記者:劉黎 來源:玉溪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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