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云南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遏制醫保騙局須強化失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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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醫保騙局須強化失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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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醫保騙局須強化失信懲戒
信用時代,任何失信行為都應受到應有懲戒,這是誠信社會建設的內在要求,也有助于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騙保違反了醫保資金使用規則,違背了契約精神
社會醫療保險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但有地方的個別醫保定點醫院,卻打起了套取醫保資金的歪主意。央視記者在沈陽市于洪區濟華醫院、沈陽友好腎病中醫院暗訪發現,騙保行為可以說已經是公開的秘密。病人是演的、診斷是假的、病房是空的,在醫院住了一天除了吃飯、聊天、外出購物,什么檢查治療都沒做,卻產生了醫療費用(11月15日央視)。
醫保資金被稱為“救命錢”,國家每年投入大量的財政資金進行支持,為的就是讓老百姓看得起病、住得起院。但在某些人眼里,這些“救命錢”儼然成為“唐僧肉”,他們通過各種假診療、假住院套取醫保資金。沈陽兩家醫院所暴露的問題并非孤例,此前新聞媒體多次曝光過類似事件。“住院能掙錢”這一看似荒誕可笑的鬧劇背后,是國家醫保資金大量流失的嚴肅現實。
應該說,國家對于醫保資金有著嚴格的監管制度,明確的相應罰則。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014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刑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處罰,對于騙取醫保資金的懲治體系似乎已經完備,卻仍擋不住一些別有用心者逾越雷池。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這些懲治手段都有其局限性,并未從根本上改變騙醫保代價低、風險小的尷尬。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看起來很重,但由于騙取醫保資金往往能夠形成穩固的利益鏈,隱蔽性比較強,難免使得一些人心存僥幸,以身試法。騙保入刑的強制力和震懾力不言而喻,不過,認定詐騙罪需要滿足數額較大的標準,并考慮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在司法實踐中,相關涉案人員被判緩刑的多,實刑的少,一些情節輕微者更是被免于追究刑責,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少數人的僥幸心理。
要想進一步遏制醫保騙局,除了加強監管,依法嚴處,還應從健全信用體系入手,強化失信懲戒。信用時代,任何失信行為都應受到應有懲戒,這是誠信社會建設的內在要求,也有助于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騙保違反了醫保資金使用規則,違背了契約精神,屬于典型的失信行為。前不久,人社部就《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擬將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單位和個人列入社保“黑名單”。
對于醫保騙局的失信懲戒應包含兩個方面:首先,對于“主演”即某些醫療機構,應堅決解除服務協議,取消定點資格。相關責任人員也要依法吊銷執業資格,嚴重者終身禁入醫療行業;其次,對于配合醫院演戲的“群眾演員”,也記入個人誠信檔案,直接與醫保報銷額度掛鉤。只有提高失信成本,一些群眾才不會因為蠅頭小利被別有用心者牽著鼻子走,某些醫院瞞天過海的大戲也就唱不下去了。(張淳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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