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云南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購房“后悔權”可以是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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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1月13日《南方都市報》報道,1月11日,廣東東莞市住建局聯合市工商局發布了關于推廣使用《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范本)》的通知。其中最受關注的一點是,買家在樓盤認購后,“兩天內可無理由退定”。據悉,東莞因此成為國內正式出臺“無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
購房是一個家庭的大事,有的甚至意味著要付出一輩子的積蓄,在一些大城市,即便首付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雖然大多數購房者都是權衡再三,但也不排除有些人會沖動購房。萬一考慮不周、買得不舒心,入住后的幸福指數就可能受影響。
上述《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范本)》規定,“乙方(認購人)可在認購書簽訂之日起兩個自然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認購書退還定金,如雙方尚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甲方(出售人)應當解除本認購書并退還定金”“若存在甲方退還定金情形的,甲方應在乙方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退還定金”。如此,等于給了購房者后悔權。
在諸多商品均已實現“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當下,購房也能“無理由退定”,是有現實需要的。而且,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無理由退定并非就是虧本買賣,因為,一則,對自愿使用該認購書范本并加入“東莞市房地產企業誠信聯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東莞市住建、工商等多部門將實行“扶優”政策及聯合激勵措施;二則,有助于借此樹立企業重視購房者意愿和權利的口碑,或許還能起到廣告作用。
當然,要讓購房兩天內可無理由退定真正惠及購房者,還需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配合和落實。畢竟這種措施難免會觸及相關企業的切身利益,若一些企業想要變通或者玩貓膩,也并非沒有辦法。所以,一方面,相關部門有必要加強政策的宣傳和引導;另一方面,也有必要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調動房企參與、落實的積極性。
兩天內可無理由退定,雖然期限不長,但對提升購房者滿意系數、把握購房機會來說有不少積極意義。當然,大多數人也不會因為有了后悔權與后悔期,便失去理性,來回“拉抽屜”,折騰售樓處。作為一種先行先試,地方上還是要對這一制度的推行有更多細節和具體操作層面的考慮,盡可能避免糾紛和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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