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竟然會被辭退?這幾種情況一定要謹慎!
公務員作為一種備受社會推崇的職業,如果干得不好,履職不到位,或者犯錯誤了,也是會被辭退的。今天小編就來普及一下哪些情況會被辭退。
根據最新有效的《公務員法》第十三章的辭職與辭退的規定,公務員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我們分別來看一下:
一、公務員辭退的情形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可以看出,公務員的定期考核每年組織一次,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其中考核優秀不超過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20%,其他的考核等次沒有具體指標要求。
考核不稱職是有具體標準的,根據《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考核不稱職是有以下情況:比如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綜合素質和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工作責態度和作風差;或者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還有就是存在廉政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除了廉政方面有問題這一條比較具體,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之外,其他的幾條基本不可能執行的,就是倡導性條款。
所以兩年不稱職辭退,基本很難實現。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這一條說的特別籠統,行政單位如何說不能勝任工作,這個是一個定性的概念,而且真正高難度的工作干不了,其他的比如接個電話之類的還是可以操作的,所以一般也不會存在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這種情況。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機關合并、調整還是會常常發生的,這種情況下一般是暫時合并在一起,給一個消化期或者過渡期,很少有人會拒絕組織安排的,特別是組織的合理安排。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首先明確開除和辭退是兩種情況,區別很大。辭退之后五年內不能進入體制內,開除基本上終身不能再進體制內,而且律師等職位都不能擔任的。所以這一條規定的這個情況,就是個別公務員不遵守秩序,但是還沒有嚴重到開除的地步,這種情況下可以給予辭退處理。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這一條是整個辭退規定里面最有操作性的,也是辭退公務員最常用的一條,因為比較量化,容易操作。特別是對于入職不滿5年的新招錄公務員,不滿足5年最低服務期限的規定,但是人又想離職,于是只能走辭退的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辭退是專門的辭退費的,計算公式是基本工資和工作年限的乘積。
二、公務員辭退的程序
1.所在單位進行辭退事實核定,一般需要撰寫專門的核實報告;
2.有管理權限的組織人事部門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進行審批。
3.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一般需要進行集體研究,做出辭退決定。
4.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同時抄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辭退后,次月停發工資。辭退后,五年內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所以,公務員考試通過不易,希望大家且行且珍惜,不要出現被辭退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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