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試用期可以辭職重新報考嗎?有沒有影響
很多小伙伴在考公的道路上披荊斬棘,最終成功上岸。
但是也有部分小伙伴上岸后更加迷茫了,覺得自己考上的職位和自己理想中的工作有太大差距,或者感覺自己難以勝任當前的工作,想要辭職,同時又擔心試用期內能不能被批準?辭職后會不會對以后報考有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在成功錄用報道之日起,會有一年的試用期。具體條文如下:
●第三十二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我們通常所說的公務員試用期內辭職,實際上指的是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向單位提出申請放棄錄用。
在公務員辭去公職中有個十分重要的規定,就是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去公職。許多基層公務員有最低服務年限,一般為5年服務期(含試用期),或者更長。
所以試用期真正意義上的辭職是不被允許的,但是可以在試用期內向錄用單位申請個人放棄錄用,然后等待批準。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有些情況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即: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首先試用期申請取消錄用后,都必須到公務員局備案。
取消錄用后,個人申請和取消錄用申請等資料會放進你的個人檔案里,假如你日后又考上其他單位公務員,政審時會作為重要參考。所以你提出的取消錄用理由必須合情合理且不能影響到下一次報考。
如果你理由不充分,單位不會同意,硬辭職不干的話,輕則按考察不合格取消錄用,重則會記入誠信檔案,這些都會對你下次的政審產生不利影響。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所以你申請取消錄用未獲批準前是不能再參加其他考試的,你偷偷報考了,但是取消錄用審批書是注明時間并存在檔案里,政審是很容易被發現的。
除非逢考必上岸,或者實在不愿意在現單位呆了,哪怕以后考不上也要離開的才建議你這么做。畢竟考上公務員也都很不容易,這次成功不一定下次成功,所以絕對要三思而行。祝愿大家都能一擊即中,考上自己心儀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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