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試用期:這些“坑”別踩,這些事要懂
考上公務員,順利入職,不少人覺得終于可以松口氣。但別高興太早,試用期這一年,才是真正的“考驗期”。很多人因為不了解規則,明明工作沒大錯,卻在試用期栽了跟頭。今天就來聊聊公務員試用期那些必須知道的事兒,全是干貨,建議收藏。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公務員試用期固定為1年,從報到那天算起。不管你是國考、省考還是選調生,哪怕之前有多年工作經驗,試用期也不會縮短。
但試用期可以延長。如果試用期內出現生病、事假累計超過40天,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正常工作,單位可以按程序延長試用期,延長時間最多不超過6個月。不過延長的情況很少見,大多是特殊原因導致無法完成試用期考核才會發生。

很多人關心試用期的待遇,這里可以明確說:有差別,但差距不大。
•工資方面:試用期工資按規定標準發放,一般是正式工資的80%-90%,具體看單位層級和地區。比如基層公務員試用期工資可能在3000-5000元,比正式入職后少幾百到一千元不等。
•福利方面:五險一金正常繳納,公積金基數按試用期工資計算,比正式工稍低;工會福利、體檢等基本權益和正式工一樣,不會因為在試用期就被“區別對待”。

試用期考核合格才能轉正,一旦不合格,就會被取消錄用,辛苦考上的崗位可能泡湯。哪些情況會導致考核不合格?
•違紀違法:比如違反政治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等,一旦查實,直接取消錄用。
•不稱職: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不遵守單位規章制度,經多次提醒仍不改正;無法完成本職工作,經培訓后仍不能勝任等。
•其他特殊情況:比如試用期內發現報考時提供虛假材料(學歷、經歷造假等),或者被查出不符合報考條件,都會被取消錄用。
去年就有案例:某基層公務員試用期內多次無故缺席重要會議,還因私事耽誤緊急工作,最終考核不合格被取消錄用,檔案里留下記錄,影響后續求職。

試用期可以辭職,但有“代價”。
按照規定,試用期公務員辭職,需向單位提交申請,經批準后辦理手續。但辭職后5年內不能再考公務員,而且部分省份會明確“試用期辭職者不得報考”,具體看當地政策。
更要注意的是:如果單位不同意辭職,你強行“離職”,會被按“辭退”處理。辭退記錄會存入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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